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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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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24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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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4号  发布时间:2025-04-23  
 

为支持成都举办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3日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世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备案

  成都海关为世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执委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世运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世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

  对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向成都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世运会赛事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持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见附件1)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见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见附件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C}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见附件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见附件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见附件6),由世运会执委会出具《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见附件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世运会执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8)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件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成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利益相关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世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世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二)免税进口物资。

  符合免税条件的世运会进口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世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利益相关方通过托运入境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赛事相关人员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 枪支弹药

  赛事涉及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4.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5.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7.其他

  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成都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世运会执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的世运会相关要求。

  2.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利益相关方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赛事相关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利益相关方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成都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世运会执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世运会执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成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成都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

  世运会执委会对进入世运村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利益相关方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成都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世运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世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世运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

  成都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世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世运会执委会以及境外利益相关方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进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应当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进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居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进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合理自用”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世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世运会执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世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要求。

  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世运会期间从事媒体相关工作的境外注册人员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世运会执委会推荐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作为世运会官方出入境口岸。

  (二)海关在官方出入境口岸设置世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世运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三)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世运会执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四)对专供利益相关方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五)世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利益相关方是指参加世运会及相关附加赛事的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世运会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世运会组织方认可的与赛事筹备、举办和周边工作相关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

  本须知适用于世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docx

  2.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docx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docx

  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docx

  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docx

  6.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docx

  7.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docx

  8.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docx

  9.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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