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规定,《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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