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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是否适用这条政策!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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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问题讨论

 

 

如出租包、礼服等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适用上述政策吗?
个人理解:出租包、礼服属于提供服务,不适用上述政策(上述政策都是销售货物),但是如果收取包装物押金后续原因不退,应该按照出租服务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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