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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想穿透?想多了!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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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按语

说实话,对于这个问题,我是想到了答案,但没想到会援引这个文件作为依据。当然,答案肯定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自然人合伙人涉税事项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1.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合伙企业减持该限售股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09〕167 号、2026 年第 26 号公告,适用财产转让所得 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执行 “先分后税”,虽然持股、减持交易主体为合伙企业,但是最终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穿透适用自然人直接持有限售股的20%个税政策? 

3.如不能适用上述文件,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应当适用何种税目、何种税率计税?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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