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经营模式中,总分机构模式是常见的一种:总公司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总公司负责整体战略、核心业务和重大决策,分支机构负责特定地区或市场的业务活动。总分机构模式有助于企业有效地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增强竞争力。然而,在总分机构模式下,部分企业未能准确把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未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准确核算,导致产生税务风险。
位于X省的M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新能源发电及电力供应,经营项目主要为风力发电项目。M公司总部负责整体战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负责X省各地市的风力发电项目。税务部门在对M公司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M公司总部于2024年底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311.63万元,但其增值税申报收入极少。进一步分析企业申报和发票信息,税务部门发现M公司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纳税,2024年按照项目核算,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通过数据比对以及约谈M公司财务人员,税务部门发现M公司总部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源于风力发电机组、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建设支出,但总部无实体发电项目,未产生对应销项。M公司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纳税,但受M公司统一采购影响,将前期费用归集到总部,存在成本费用归属与优惠主体不匹配的税务风险。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前提,是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准确的核算。这一要求在总分机构模式下尤为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
在现行政策下,企业享受新能源发电项目增值税优惠,应依据批准日期和项目类型分情况适用税收政策。就风电项目而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规定,原陆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执行至2025年10月31日;自2025年1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M公司能否适用即征即退优惠,须依据其项目类型和建成投产时间严格判定。企业2024年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等,可按照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企业仅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可按照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并分别申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对于M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项目,企业必须对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核算,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
案例中,M公司分支机构的风力发电机组、建筑安装等前期建设支出的进项发票,因统一采购并集中开具发票至M公司总部,未随业务实质开具至对应的分支机构,导致进项税额的归属与实际经营主体严重脱节,风电项目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分支机构错误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同时,M公司总部无对应销项,导致其存在大量留抵税额,取得2311.63万元留抵退税。总部与分支机构因进项错配,造成总部错误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税务部门对M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政策辅导,告知其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得归集至总部。M公司总部调整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于2025年11月缴回不符合规定的留抵退税2311.63万元,并优化内部费用分摊机制。
今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企业需要注意增值税法有关征管要求,在日常申报中确保核算合规、分录准确,避免在政策衔接期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产生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继续执行。
笔者提醒,享受优惠的风力发电项目,须与其他非优惠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并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按照合理标准进行分摊。若费用归集与财务核算混乱,企业不仅面临优惠资格丧失的风险,还可能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导致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失真。
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时,应按照受益项目和受益主体进行归属认定,确保进项税额跟着业务走、票据跟着项目走。建议企业从项目立项阶段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按项目确认收入、归集成本、分摊费用。同时,定期对各项目核算的准确性开展内部审查,重点核实进项税额归属是否与业务实质一致、期间费用分摊是否有据可依,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一则关于总分机构模式下错享税收优惠的案例引发关注。M公司采取总分机构经营模式,公司总部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支机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税务部门在风险核查中发现,M公司将本应归属于各分支机构项目的进项税额集中至总部,导致总部形成大量留抵;而分支机构在未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前提下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享受,以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准确核算为前提。M公司总部的统一采购行为,使得进项发票的受票主体与实际产生销项税额的经营主体错位。这种“进项跟着管理走”而非“进项跟着业务走”的核算方式,导致分支机构未进行单独核算,丧失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格。同时,总部申请留抵退税也失去了合法基础,形成了“双重错享优惠”的税务风险。
本案为采取总分机构或集团化经营的企业敲响警钟。首先企业应认识到,税收优惠的核算须以独立的纳税主体或清晰的业务项目为单元,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费用归集不能通过内部安排制造“进项缺位”或“留抵膨胀”的假象。其次,对于统一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还原至实际使用的经营主体,确保优惠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真实、准确。最后,企业应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确保成本费用归集与业务实质匹配,避免因管理便利而引发优惠资格丧失、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连锁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