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内容:
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企业法人,目前电子税务局登记投资人信息的投资比例为工商登记的投资比例。合伙协议里未约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分配。(1)如果合伙人投资比例没变,当合伙企业产生利润时,自行协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是否要在电子税务局按分配比例变更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还是合伙人自行协商的分配比例只要合伙人间约定好后按各自所得申报收入即可无需备案?希望贵局不要只给文件条款,请给纳税人一个明确的答复。(2)如果年度间有多次协商分配比例的调整,那么在年度是否还需要根据全年的实际分配额再作一次比例的协商,以确保全年的分配比例合计为100%?也请给纳税人一个明确的答复。本次答复我已选择“公开”
回复内容:
您好,所诉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以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劣后于合伙协议的定的分配比例以及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因此合伙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不需要修改电子税务局的投资比例。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均为企业法人的,合伙人按照分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已发生分段结果折算成申报口径的全年等效处理不能是“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具有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