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稽罚﹝2026﹞4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进出口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11,870,153.63
处罚日期 2026-08-26
违法事实 我局立案后联系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财务负责人尹***登记的电话经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实地核实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但通过导航软件来到***未找到你单位经营地址,通过实地核查无法联系到你单位,通过系统查询也未发现你单位其他经营地址。
我局制作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三稽检通〔2024〕25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三稽税通〔2025〕36号、***税三稽税通〔2025〕10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提供资料并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邮寄送达,2025年1月10日邮局以“原址查不详”原因将信件退回。
2025年1月16日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门户网站对你单位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三稽检通〔2024〕25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三稽税通〔2025〕36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于2025年2月17日届满,在此期间你单位仍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我局调取了有关部门的相关数据,从你单位的海关报关数据明细看,你单位2024年9月至12月累计申报出口金额703,028,338元,四个月出口金额分别为9月236,453,150元、10月280,001,604元、11月186,170,286元,12月403,298元,其中出口征税项目588,807,764元,出口免税项目9,200,646元,出口退税项目105,019,928元。出口货物为彩涂卷、金属硅、镀锌卷等等,出口货物类别较为繁杂多达2410类,金额较大的类别重点集中在钢板、钢材、钢制品、电器电缆等,贸易国为泰国、伊拉克、印度等112个国家(地区)。
经核实,你单位出口报关地大部分在深圳港、天津港等地,报关出口企业基本为外地企业,广州、深圳、天津、云南、青岛、上海等地企业,企业多达138家。
我局为核实你单位涉及的相关出口业务,先后前往***市5家企业进行协查,并前往天津、汕头、深圳、青岛、潍坊、厦门、德州等地对使用你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出口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核实,并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经检查,我局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走逃失联、短期集中大额出口、出口产品品类繁多,以出口应征税产品为主,货源地、报关地、贸易国繁多且无规律,不符合出口企业正常经营状况,同时,你单位出口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形。
综上,你单位前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税种认定、纳税申报,出口业务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文件的基本要件,不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的政策,因你单位未领购和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定进行处理,且对你单位所有出口项目均按照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上述行为造成你单位少缴2024年增值税6,960,676.61元、少缴维护建设税243,623.6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04,410.15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9,606.7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6,531,606.9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明细》;
2.你单位2024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查询;
3.你单位税务登记;
4.***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物流有限公司、***报关行有限公司、***报关行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资料;
5.***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及资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6.***玻璃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货情况说明及账簿资料。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一)五年内首次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序号1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一)对个人每次处2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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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这是典型的买单出口企业,因为不需要开发票,所以税务机关很难监管到,只能通过调取海关数据才能发现。
一般来说,这些买单企业都是为了完成当地的经济指标,取得财政奖补,不是真正的生产出口企业,也不是规范的出口代理企业。虽然不正宗规范,但不意味这样的企业不需要办证缴税,一旦被查,买的单越多,就会面临越多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