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县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广大职工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提醒如下:
一、依法缴交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拨缴给地方总工会4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所属的基层工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待其成立工会后由地方总工会将其中1.2%部分留成经费予以返还。
二、准确把握计算口径。“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正确执行规范程序。缴费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开业投产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组建工会。开业投产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
工会经费按月代征,与税费同申报管理。缴费单位持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缴纳工会经费数额较小的缴费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缴费。
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职工工资薪金情况,或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缴费单位,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会经费计费依据,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征收。
四、合规使用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诚实履行缴费义务。各基层单位应依法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对逾期未缴或少缴、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由市总工会向基层单位送达《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催缴通知单》,限期1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欠缴金额每日5‰征收滞纳金。经催缴后,仍不缴纳或拒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单位和相关人员一切经费补助和各种评先评优评模资格。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用于开展工会工作的资金来源。请各基层单位强化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让我们为不断提升职工生活品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共同努力!
永泰县总工会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