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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案例三: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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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合同违约金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上述“销售额”时,也就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并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发票的项目名称应与主业务一致,并适用相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案例1】客户因为逾期付款,法院判决赔了5万元违约金(支付律师费):

销售交易已经完成,是因为逾期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与这笔应税交易直接相关。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这笔违约金属于企业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价款,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相应发票。

按照是否销售交易属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免征增值税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如房租(简易计税)预期付款,上述5万元违约金计入简易计税销售额,支付律师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如是销售货物一般计税预期付款,上述5万元违约金计入一般计税销售额,支付律师费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收款方可开具收据或普通资金往来凭证。

【案例2】客户签了服务合同,但项目还没启动,客户就取消合作了,法院判决赔了6万元违约金(支付律师费):

合同解除时,企业尚未实际提供约定服务,双方没有发生相应的应税交易。因此,这笔6万元违约金不属于因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价款,无需申报开票。

这笔违约金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的“(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支付律师费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案例3】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约,法院判决后,向乙方支付了一笔违约金,乙方并没有提供应税交易,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乙方支付律师费取得专票,讨论:

1.由于合同履行了,应该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的“(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2.个人理解:乙方不是销售行为取得违约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的“(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规定,因为没有“销售”,不属于交易,更不属于非应税交易,乙方支付律师费取得专票,应该按规定可抵扣。(仅仅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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