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经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取得了两家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是:青岛洪睿源达物流有限公司27份;陕西铁恒驰物流有限公司1份,合计28份发票,均被该公司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但随后的资金核查,露出了马脚!该公司向开票方的对公账户转账后,资金几乎在瞬间就被转移到其他对公账户乃至个人账户,形成典型的“资金回流”轨迹。这种操作,直接指向一个结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经统计,虚开发票金额合计高达310万元。
>>主观故意明显,少缴税款超132万
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将这些虚开发票计入账簿,人为虚增支出,从而大幅压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偷税。
最终核算,该公司因上述操作少缴税款共计1,329,469.35元,其中:增值税:279,000.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65.00元;企业所得税:1,040,704.20元(占了大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企业虚开发票行为本应处以15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偷税行为可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按照一事不再罚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择重适用,对该企业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共计664734.69元。
税务监管的“放大镜”越擦越亮,资金流向的“闪转腾挪”,在大数据面前无处遁形。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底线。 与其在账面上“动脑筋”,不如在经营上“下功夫”。否则,今天的“节省”,终将变成明天的罚单和信用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