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筑税一稽公告〔2026〕39号
贵州云上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03MAAJY29T8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筑税一稽罚告〔2026〕4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门街道办事处延安西路延安巷60号客站检修库及商住楼1层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0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向303家保险机构开具的16,686份增值税发票,涉及发票金额922,026,698.91元,发票税额55,321,612.59元(其中电子普通发票13,268份,涉及发票金额677,029,292.08元,发票税额40,621,765.45元;纸质普通发票3,415份,涉及发票金额244,889,482.3元,发票税额14,693,371.67元;专用发票3份,涉及发票金额107,924.53元,发票税额6,475.47元),向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155份增值税发票,涉及发票金额14,622,641.1元,发票税额877,358.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综合认定以上发票为虚开发票,具体发票明细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拟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12室)领取。
联系人:汤金愿执法证件号码:5201197008
叶娜执法证件号码:5201210004
联系电话:0851-85805070
附件:云上企服虚开发票明细.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