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务总局官网留言咨询栏看到一位税友咨询的问题,老戴认为这个问题在增值税法实施前后是有较大的差异的,所以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问题是税友向浙江铁军咨询的,具体如下:
我单位(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开具6%专票,且培训通知中明确培训费包含餐费),期间为学员提供就餐能否向酒店索取专票进行抵扣。
浙江铁军的回复: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铁军的回复,又是典型的政策罗列,然后让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但是,老戴认为其实从罗列的政策规定中,就能找到答案了。
如果税友问题所述的情形属实无误,该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与合同签订的培训合同约定其须为学员包餐的,那么为了兑现包餐的合同承诺而购进的餐饮服务,并不属于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根据铁军所列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法中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中,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只有在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由此可见,税友问题所述的情形的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并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应该是允许抵扣的。
因此,其可以向酒店索取专票进行抵扣。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