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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汇编】现流篇(二)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投行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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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现金流量表列报的会计处理】

对于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履约保证金,其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如何列报?

案例:20X0年,A公司将销售渠道扩展至D省份,通过投标方式获取部分重要客户订单。为保证中标企业有能力履行购销合同,客户向A公司等新增供应商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20X1年度,A公司合计支出履约保证金1亿元,合计收到履约保证金返还2亿元,A公司认为支付保证金与搭建销售网络相关,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将上述现金收支均列报于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规定,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的现金、收到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当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案例中,A公司向客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属于A公司获取部分重要客户销售渠道、参与相关采购招标所需进行的前置活动,该履约保证金属于A公司为获取客户订单而发生的必要支出,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非用于购买长期资产或股权投资等投资性目的。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收支列报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3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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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如何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的信息?

案例:A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紧张。与A公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B和供应商C均为中小型材料供应商,同样面临资金周转压力。20X3年,A公司与供应链金融平台D达成合作,该平台专注于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解决方案。根据交易双方的具体需求,A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供应商融资安排。对于供应商B,相关安排为延长付款期,即A公司在完成采购后,向平台D申请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其提供代理付款服务,同时A公司承诺在30日后向平台D偿还本金与利息。对于供应商C,为满足其提前收款的需求,三方达成协议,供应商C可在约定的付款期之前从平台D获取扣除一定折扣比例后的采购款,A公司则承诺在约定的付款日向供应商C支付采购款,用于其向平台D还款。

针对上述融资安排,A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哪些信息?

分析:在会计处理方面,A公司应根据交易实质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负债的列报问题。在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方面,A公司应分析有关安排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界定的供应商融资安排。在构成供应商融资安排情况下,根据解释17号要求,A公司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应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予以单独披露。二是报告期末和期初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单独披露对应的金融负债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以及应分别披露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公司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三是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6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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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用凭证贴现的现金流量表列报】

数字信用凭证贴现金额是否应当在现金流量表还原列报?

案例:A公司与部分下游主要销售客户采用数字信用凭证作为支付结算方式,大量数字信用凭证留存在A公司手中。为及时获得资金,A公司将持有的数字信用凭证贴现。由于银行的数字信用凭证贴现格式合同通常会保留部分免责条款以及“承兑方”信用等级等因素,根据此类数字信用凭证相关条款和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准则规定,数字信用凭证贴现业务很难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上,贴现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大额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自始至终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并且,由于A公司客户集中度高,且数字信用凭证相较于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长的支付期限,导致A公司现金流量表无法准确反映出公司真实的现金流量特征。对此,A公司认为,应当在取得和贴现票据时将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还原,以反映企业经济业务实质。 

A公司的做法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同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现金流量的分类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收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量表……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 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数字信用凭证不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对应的金额不应在现金流量表列示。A公司使用数字信用凭证结算不涉及现金的实际收付,也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以虚拟现金流量的方式将相应的现金流量进行还原。

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因此,A 公司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由于使用数字信用凭证结算对现金流量表产生的影响,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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