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到市场国
中间控股层的搭建逻辑与税务考量
上一篇谈到,资金能否合规出境、顺利回流,是企业出海不可逾越的底线。资金通道理顺之后,紧接着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境外公司究竟应设在哪里、由谁持有?这便进入出海架构的第一道选择题——要不要设一个中间控股层,又该搭几层。
先看一个真实的例子。2025年8月,中天科技(600522)公告,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之下的新加坡公司,在沙特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8000万美元,从事海底电缆、陆缆、OPGW的生产制造、销售及海缆运维。就股权架构而言,中天科技全资持有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全资持有新加坡公司,再由新加坡公司持有沙特子公司的全部股权,由此形成一条自内地经香港、新加坡直至沙特的多层持股架构。
透过这一架构可以看到,一次成型的出海架构决策,其实是顺着三步走的:先看要落脚的那个市场国(沙特),再考虑中国与市场国之间如何搭桥(设不设层、设几层、为什么),最后算清资金全部回到中国时的综合税负。本篇即沿这三步展开。
先看落脚点
市场国的税收与营商环境
企业出海,第一步不是急于设计架构,而是先看要落脚的市场国——当地有哪些税、税负几何,营商与法律环境如何,市场需求是否支撑落地。仍以沙特为例,其税制有几个特点值得留意。
其一,企业所得税。沙特对外国投资者持股部分的利润按20%课征(在G20国家中相对较低);本地及海湾合作委员会(GCC)股东持股部分,则适用2.5%的天课(Zakat)。其二,不征个人所得税。沙特对个人的工资薪金不征个税,这对外派人员的用工成本是一项利好。其三,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5%(2020年7月由5%上调),进口环节亦按此税率征收。其四,进口关税。沙特适用海合会统一关税,多数商品税率约5%,部分商品更高——对于需进口设备、原材料在当地建厂的项目,这是一笔实打实的成本。其五,对非居民的预提税。股息为5%、利息为5%、特许权使用费为15%、管理费为20%。
但市场国的选择,从来不只看税。与税负同等重要的,是当地的营商环境、法律环境与市场需求。沙特在“2030愿景”下推进能源与基建转型,带来了真实而持续的需求,这正是中天科技选择在当地设厂、贴近客户、实现属地化经营的商业逻辑所在。税,只是落脚决策的一个维度,而非全部。
再搭桥梁:中国与市场国之间
要不要设层、设几层
落脚点确定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从中国到沙特,中间要不要设控股层?是直接投资,设一层,还是设多层?这三种做法,对应着不同的诉求。
其一,直接投资、不设中间层。若只投向单一市场、金额有限,且短期内没有区域扩张与融资安排的打算,由中国公司直接持有市场国公司,结构最简单、维护成本最低;代价是日后引入投资人、归集多国利润或调整架构时,腾挪空间较小。其二,单层结构,多以香港为之,适合以贸易、收款、简单持股为主,且重心仍贴近内地的企业。其三,双层结构,如中天科技的“香港+新加坡”,适用于需要区域化经营、多市场利润归集,或为未来融资与退出预留空间的企业。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中天科技已经有了香港这一层,为何不由香港公司直接投资沙特,而要在其下再设一层新加坡?毕竟多设一层,就意味着多一道设立与维护成本。
直觉上,人们容易先猜测这是出于“税”的考虑——是不是新加坡对沙特的股息预提税更低?但顺着股息回流的路径算一算,答案是否定的。股息要沿“沙特→新加坡→香港→内地”逐层上分,而这条链上真正被预提的,只有从沙特出来的那一道:无论下一层是香港还是新加坡,沙特按协定征收的股息预提税都是5%(港—沙、新—沙一致)。至于新加坡、香港,对外分配股息均不征预提税,也都不征资本利得税,往上这两段几乎“零成本”通过。换言之,中间加不加新加坡这一层,股息线上都只有沙特那一道5%,并无差别;而资金最终回到内地,是中天作为居民企业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境外已纳税额做抵免的问题(详见下一节),与经不经新加坡无关。
既然税负相当,多设一层的理由就不在税,而在税之外。其一,功能分层。香港贴近内地,资金回流中国便利、对外分红不征预提税、银行与外汇渠道成熟,是“回得了家”的一层;新加坡面向中东与东南亚,承担区域运营与控股职能,是“打得了天下”的一层。其二,经济实质与受益所有人。新加坡作为公认的区域总部枢纽,便于配置真实的人员、办公与职能,从而支撑其协定地位;若中间层只是没有实质的空壳导管,则可能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而丧失协定待遇。其三,也是尤为关键的一点——法律与投资保护。新加坡为普通法体系,拥有成熟的商事仲裁机制(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广泛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网络;对于投向中东、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资本而言,一旦发生争议,一个受法律与条约良好保护的持股平台,意味着更强的争端解决能力与资产安全保障。其四,融资平台。新加坡作为区域财资中心,便于美元资金调度与项目融资。
概言之,“选新加坡”不是因为它对沙特的税率更低,而是因为一层要回得了家、一层要打得了天下。这提示我们一条基本判断:搭桥究竟设几层,不能只算税,还要一并考量经济实质、法律保护与融资安排。
回到税本身,中间层的预提税还有一处常被误解——协定税率是“上限”,而非“下限”,应逐项比较、就低适用。以沙特国内法与中沙协定对比:股息,两者同为5%;特许权使用费,国内法15%、协定降至10%,此时协定有利;利息则相反,国内法5%、协定为10%,此时反而应按孰低适用国内法的5%。而且这种比较不止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乃至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都需分别考量——

此外还需注意,中间层“境外所得免税”往往是有条件的,并非注册即得。新加坡对境外股息汇回免税,通常要求来源国的最高企业税率不低于15%、该所得已在境外被征税,且免税对居民有利;香港自2023年实施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新规后,境外被动收入(股息、利息、处置收益等)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方可豁免,否则视同源自香港征税。中间层能否真正做到“归集而不加税”,取决于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最后算总账
资金回到中国的综合税负
桥搭好了,还要算最后一段账——当境外利润最终回到中国,整条链条的综合税负是多少。这一步,决定了前面的架构是否“划算”。
境内企业取得境外利润,须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与预提税,可在抵免限额内予以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围绕这一步,有几处实务要点值得一并提示。
其一,抵免有层级限制。依现行政策(财税〔2017〕84号),间接抵免仅限于持股链条上的前五层外国企业——超过第五层的境外已纳税额,将无法纳入间接抵免。这意味着中间层不是搭得越多越好:层级过深,最底层的税款可能抵免落空。(中天科技“香港—新加坡—沙特”为三层,仍在可抵免范围之内。)
其二,抵免以限额为界,且计算方式可以选择。抵免额以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25%)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企业可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综合计算,但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当企业在不同国家有盈有亏、或各地税负高低不一时,选择“不分国”往往更为有利,可使盈亏与高低税负相互调剂。
其三,有一条投资架构的常识值得记住:若资金最终要回到中国,境外各层的税负加总,不宜高于国内25%的法定税率。一旦境外综合税负超过25%,超出部分将无法抵免、形同浪费;反之,若境外综合税负低于25%,回国时补足差额即可。架构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就看这条总账能否控制在合理区间之内。需要补充的是,这里作为参照的“25%”是法定税率;在某些条件下,境内主体实际可适用的税率待遇可能优于此,“补差”的基准也随之改变。至于能否适用、如何适用,往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值得专业人士介入探讨。
其四,还需点破一层前提:上述“算总账”,是以利润最终要回到中国为假设的。而现实中,不少企业搭建境外架构,本就意在发展阶段将部分利润暂留境外、用于再投资与资金周转,从而递延国内税负。但“留在境外”并不等于“永远无须补税”——我国对受控外国企业(CFC)设有反避税规则:若境外企业受居民股东控制、且设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地区,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作利润分配,其未分配利润仍可能被视同分配、在当期并入境内计税。因此利润能否“留得住”、在多大程度上留得住,同样是有条件的,需专业判断。
写在最后
至此,一条完整的出海架构决策链便清晰了:先看落脚的市场国——它的税负、营商与法律环境是否支撑落地;再考虑中国与市场国之间如何搭桥——直投还是设层、设一层还是两层,其取舍不止于税,更在于实质、法律保护与融资;最后算清资金回流的综合税负——将其控制在合理区间,并避开层级、限额与分国选择上的若干细节。三步理顺,架构自会成形;反之,为搭而搭,只会徒增成本与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本篇所讨论的,都是“控制权仍留在境内、把生意真正带出去”的走出去。但现实中还有另一种方向:把控制权放到境外,再返程回来控制境内业务,以便在境外融资、上市。方向一旦反转,架构的逻辑、监管与税务问题也随之不同。下一篇将讨论这条路——返程投资与红筹架构:为什么这样搭,又面临哪些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