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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纳税人如何进行权益救济
发布时间:2026-05-09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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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完成了二本书的写作,其中一本《老板与税之法律责任与应对》已安排开印待节后正式出版,一本《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释解与应用》已在出版社编辑排版中,希望:
——在新形势下,让法律知识与安全陪伴老板们左右,心有定力,技有方法,不要再迷茫,以免再被忽悠!
——增值税法实施,新书聚小编研究学习之得,定给专业人士带来不一样的精彩,继续延续小编作品的“专业与实用”价值!
另外,最近我们法税研究小组持续地进行了知识的提升(聚力于大力税手法税平台www.dlsstax.com及嵌入其内的麒麟法税AI智能工具),成为专业人士从事涉税工作的必不可少的“知识库”与“案例库”,在我们的专业加持下,希望给专业伙伴带来更多有价值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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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的同时,还有一些办案心得,希望与老板们、伙伴们进行分享交流:
由于争议频发,焦点问题碰撞比较多,征纳双方之间的理解立场产生偏差,在这种情形下,让大家都冷静下来的“行政复议”是一个合规的解决路径,当然前提是要有相应的纳税或担保能力,这是行政复议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但对于该事项,业界之前多有单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策略”,近来这类方法屡有遇到“不买单”的情形,但是,在复议之前,有弹性的争取可能与空间,大家也是要充分去挖掘的,而不只是只有行政复议华山一条路可走,毕竟我们看到,是存在“缴税和滞纳金”前置的条件的,
比如,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中的争议事项,像土地成本分摊、红线外支出事项、普通住宅认定、移交地下人防、二次清算等事项,当前地产行业面临着成本的压力,多有在争议方面安排提起复议甚至诉讼的考虑;
比如,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个税争议事项,涉及用实质否定交易、创投备案等事项,小编所接触的案例,这其中的争议来源较为复杂,有涉及上级部门推送的风险点,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的整改等;
再比如,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的情形,税务总局在1997年的198号文件和1998年的289号文件,要说效力仍是存在的,意在发起合法性审查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而之前这么多年来,各地对此方面的关注与检查并不重视,即使对于已上市的公司,也多是睁一眼闭一眼,“按律师的说法”就蒙过去了,但现在,也不能说别人不缴我就不缴这样的应对策略了,但是在滞纳金、罚款的事项上,可以充分地获取有利的处理,延伸,对于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股票(增资扩股)形成的投资溢价进行的股本转增,实践中的口径意在将此定为征税之列,即不征的情形限于新三板、已上市的企业,且不论原来文件的背景如何,通过一系列文件的延续解读,出新的判断口径,想否定289号的适用性,也有此方面的动向,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征税的合法性,发起行政复议是“师出有名”的。
还有,比如有挂靠建筑企业的业务,由于挂靠人提供的发票不合规导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处以罚款,定性偷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处理(从高罚),在这种情形下,夹杂着民事利益赔偿之争、刑事责任追究谁的问题(虚开和偷税认定未缴纳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通常,如果纳税人在被定性为偷税的情形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时,达到移送条件的,税务机关需要进行移送,即使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不耽误人家的移送程序推进,只是可能相关部门会等一等看看情况如何,无形中多了一些时间空间。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而言,是会让征管“冷静下来”思考的过程,这其中主要是政策法规部门的“法理原则”与“法的精神”的审查机制,也就是说,现实当中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而以“口径”来征税的情形,是可以对此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权益维护的。把“口径”神化论,在基层当令箭用的,多有此类情形存在。
行政复议的另一个主要功能是,从作为纳税人缴税需要证明自己缴的是对的“自证”到复议中税务机关需要证明自己征税是对的“他证”,这是一个角色的变化,也是一个主动性角色的变换,纳税人莫以为行政复议还是要通过“好言相劝,真诚相待”地去感化税务机关人员,这就混淆了征管与监督审查的逻辑了,很可能陷入其内仍达不到啥效果。
行政复议的魅力之处在于,它的外延是非常广泛的,应用场景也是非常多,处理方式与应对策略也是很有研究价值的!
当然,理论如果没有实践,永远只是理论,转化不了生产力,对于很多的企业老板,财税从业人员来说,习惯了作为“被管理者”的遵从思维,缺乏对依法行政和依法征税程序与合法性的理解,对于行政复议往往仍认为:“该做的我们都做了,再复议又能如何呢?”悲观不可有,争取一下或许就会不一样,但过于乐观,也不能如此“轻视”,毕竟,纳税人所掌握的税收知识与法律知识是相对薄弱的,只有通过专业团队的审视与研究,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实行政复议的效力,当然这种效能是通过合法方式达到的。
近年来,曾经面对一个一个的挑战,但好在我们在税收实务领域的广泛与深入的积累,以及在行政、刑事法律领域的多年研讨与实践经验,给委托人们带来了希望与相应结果的反馈,一面是学无止境,一面是直面挑战,而这,也是行政复议的“法定”价值所在。
尽量避免争议当然是好的,但是有风险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行政复议是一种介于“沟通”和“诉讼”之间的解决路径,讨论与处理的可能性相对灵活、便利,容易给纳税人带来好的预期。
比如小编最近遇到一个小案例,税务机关内部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不乏有“少壮之士”出硬招,倒不是打压之为,只是站在对立面的时候,感性的认知情感的传递中,想达到让纳税人顺从的想法,也不为过!但这类的激情或可能有效,但也比较危险,毕竟要落在纸面上形成法律文书,这是需要负责任的,而非空谈来治税征税,当然,最后的结果,也是相对平和的处理了,对此,小编认为,真诚表达、专业牵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上半年,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举办了二次四天的行政复议专题线下研讨会,从理论到实务、到实践,专家高手切磋,小编受益多多,希望以法为本、以法为鉴,给征纳双方一条同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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