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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可用餐饮发票入账并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6-05-18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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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可用餐饮发票入账并税前扣除吗?
给客户的销售提成,以餐饮发票替代计入招待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不能,怎样合理列支?这种销售提成怎么入账更合规?
解答:
给客户的销售提成,以餐饮发票替代计入招待费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将销售提成以餐饮发票替代计入招待费,会虚增业务招待费,导致企业可能因超限额扣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存在税务风险。而且这种做法不符合业务实质,属于虚构业务,违反税法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给购买方采购人员的回扣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这种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是非法的 “暗扣”,既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合法性要求,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所以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若要合理列支销售提成,需根据销售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来确定:
(1)若为企业雇员:销售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企业可凭工资表入账,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在实际支付后,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计提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2)若为非企业雇员:其提供的销售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需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或符合起征点免税规定的,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作为入账凭证。列支时,按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在限额内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计提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提成”;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提成”,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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