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tvtz2g1xbrzi,kxv0v5okwp2q,12cu94e9rm06m
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直接用于出售,是否属于用途改变?能否放弃简易计税,采取一般计税?净值对应的进项是否可以转入抵扣?
发布时间:2026-05-19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2026年1月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可以选择按照13%税率开票和缴纳增值税。
图片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laibin/gzdt_15601/gzdt_15602/202409/t20240923_406701.html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三、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厂房出售,是否属于发生用途改变,对应的建筑服务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入抵扣?

2025-07-01有纳税人在12366提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自建了厂房,2019年12月建成投产,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建设时取得的施工方开具的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也没有抵扣,现2025年7月月要将该厂房出售,请问转让厂房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原建厂时取得的施工方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要按照不动产的净值比例计算的进项转入抵扣?转让环节还涉及的其它税费用如何计算?”

浙江省12366回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但是,也有一部分财税专家认为,将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厂房出售,只是企业对该项资产的处置行为,并没有发生上述规则中所指的“用途改变”。既然没有发生用途改变,那么最初“不得抵扣”的税务处理就不会发生变化,也就不存在将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的说法。
本人对此观点并不认可,本人认为出售也是一种资产用途的改变,如果放弃免税,销项已征,净值对应的进项不让抵扣,没有道理的。再退后一步,就如某些专家所说处置不属于用途改变,那我先将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厂房先出租几个月再出售,是否就属于用途改变了?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