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相信这是一个实务中较多人提出的疑问,近日老戴又在税总官网留言咨询栏看到了同样的问题。因此,老戴打算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的看法。
问题是税友向浙江铁军提出的,具体问题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旅游服务差额计税的是用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年收入是否超过500万认定一般纳税人是吗?
浙江铁军的回复如下: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小规模纳税人旅游服务差额计税销售额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铁军说他们用电话沟通与回复了,所以老戴并不知道浙江铁军究竟回复了啥。
但是,老戴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老戴个人的观点。
老戴个人认为,旅游服务差额计税,是属于一种税收优惠,而不是销售额的计算确认口径,因此,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销售额,应该为差额前的销售额。
我们先看看这个规定的原文。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从上述10号公告的规定我们看到,旅游服务差额计税的规定,是属于一项有时限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我们从原文中看到,对于所谓的“差额计税”的准确描述,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这个描述老戴个人认为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就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是扣除相关价款前的金额;
第二层,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时,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即按照差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来说,差额计税只是在计算税款时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对该类纳税人的销售额的计算口径进行重新定义或者明确,因此,其销售额应该为差额前的金额,而非差额后的金额。所以,在判断旅游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当然应该以差额前的金额为准了。
那么有没有差额计税项目,是按照差额后的金额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呢?老戴个人认为是有的,纳税人的应税交易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的规定确定为差额计税的,那么在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其销售额应为差额后的金额。为什么呢?其实大家看文件的名称就知道了,12号公告确定的差额计税项目,是对文件中所述应税交易的销售额计算口径进行定义,而非一项税收优惠,既然文件中规定销售额就应该按差额后的金额确认,那么当然在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就应按照差额后的金额为准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