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东财税法规
jfjfcg363n5l
全文有效
2026-04-03
2026-04-0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成果找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科字〔2026〕23号  发布时间:2026-03-30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成果找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30日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成果找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和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找市场是指以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引导和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支持处于实验室到生产线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开发、熟化、应用,催生一批能带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促进成果加快从实验室样品转化为市场产品。

第三条 成果找市场专项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找市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遵循“政府引导、产研合作、择优支持、绩效导向"原则。项目产生方式原则上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创新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项目支持经费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鼓励多元化投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支持范围:

(一)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较高先进性和成熟度且在省内企业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省内企业承接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较高先进性和成熟度且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省内企业出资在拥有相应优势学科的高等学校设立的研发机构取得的具有较高先进性和成熟度、且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六条 项目参与主体包括成果输出方和成果承接方,双方应依法依规签署成果转化或开发协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成果输出方须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团队愿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持续提供技术服务。省内企业作为成果承接方应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出科学性、可行性、适配性强的成果转化方案,具备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项目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原则上为近5年内产生或初始成果产生后近5年内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和市场应用前景,在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成果;成果须权属明晰无争议,具有相应权利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证书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类别中的一类或几类知识产权。

(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农药、肥料、农作物品种、动物新品种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成果。

(三)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等。

第八条 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可综合采用动态分阶段补助、事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优化任务布局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推荐指南建议,审核推荐项目申报;审核报送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过程管理事项;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督促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签署项目合同书,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财务管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指导等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合作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实施财务、成果、绩效等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绩效检查,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常态化征集拟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凝练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应包含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交示件、支持强度、申报条件等要素内容。考核指标和项目交示件应突出成果应用示范、产业化示范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等渠道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按程序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等有关规定,截至项目申报时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受理(涉密项目除外),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以赛代评等方式,重点针对项目成果先进性和成熟度、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市场前景、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价。‌‌现场考察重点对申报资质、研发能力、成果成熟度和市场前景、财务状况、实施风险等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调整、一般事项调整、延期、撤销或终止等过程管理以及实施期满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重点评价应用示范成效、产业化示范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其中,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对应验收结果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对应验收结果为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对应验收结果为未通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标注,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探索实行长周期绩效管理,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后2年之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转化实施情况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配置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照任务需求配置。采用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经费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经费。采用动态分阶段补助和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时核定经费总额并拨付启动经费,启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后续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拨付。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拨付及资金管理按照科技股权投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及其他来源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评估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