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3月19日,有同学咨询: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后取得的特别贡献奖,是否免征个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老张已于2021年3月从原单位M公司退休。2026年3月,M公司成立40周年,为表彰对M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同志,M公司给予老张10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问老张取得该项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结论】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特别贡献奖,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范畴,应当依法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很多退休人员认为,退休后取得的收入都免征个税。其实不然,早有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明确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只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属于免税范围。特别贡献奖不属于上述法定免税项目,因此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下面,我们再从税法原理视角与大家进行讨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免税的“退休工资”仅指由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终止,离退休人员不再提供常规性劳动,因此,从原单位取得的“特别贡献奖”,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然而,在税法界定上,国税函〔2008〕723号文将其归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采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无论名义上称为“奖金”、“补贴”还是“特别贡献奖”,只要属于原单位发放的额外收入,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讨论的“特别贡献奖”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法理上略有不同。如果离退休人员被原单位返聘,并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享受固定工资、同等福利、参与职称评定),其返聘收入也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而“特别贡献奖”往往是在未建立正式返聘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对离退休人员过去贡献的一种追认或节日慰问性质的发放。尽管如此,国税函〔2008〕723号文并未对奖金的名目进行区分,明确将“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一视同仁纳入应税范围。
另外,离退休人员在计算该笔奖金的应纳税额时,可以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离退休人员不再缴纳社保(养老、医疗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不再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但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
综上,特别贡献奖应与老张2026年3月从M公司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月度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预扣预缴。并在2027年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年度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