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物发福利的税务处理之个人所得税篇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3月19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企业以货物发福利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了以货物发福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货物给员工发福利,由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个人名下,构成了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很多财务同行都认为,企业需要将货物的公允价值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该福利属于集体福利且无法量化到个人,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需缴纳个税。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这一条的把握非常严格,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果将货物赠与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规定,受赠个人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例外情形:买一赠一等捆绑销售中的赠品,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征个税。
周五,我们继续综合讨论以货物发福利的综合税务处理。我想,通过一周的讨论,紧跟步伐系统学习的老师,对这类业务一定能够系统地掌握,有不一样的收获。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