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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鼓励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6〕19号  发布时间:2026-03-30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税务分局:

为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推动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就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构建依法合规、民主公平、精准高效、安全可控的集体补助管理体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开展集体补助工作,持续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开展集体补助的村(社区)集体当年内可对已完成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包含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的村(社区)集体成员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一次。

(二)资金来源。村(社区)集体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补助要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

(四)补助方案。村(社区)集体充分了解村民个人缴费和社会资助等情况后,拟定集体补助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实施。补助方案应包括补助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标准等内容。

(五)补助流程。村(社区)集体线下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助申请。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逐人核定补助金额等信息后,将集体补助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征收。

集体补助申请、核定、缴费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未完成的,当年度不再进行集体补助。补助对象当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月前完成集体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进行集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集体补助工作,是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我省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精心组织实施,推进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做好集体补助各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集体补助工作的总体推进,做好社保经办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等,支持集体补助工作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实施监管;税务部门负责集体补助征收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宣传栏等线上线下渠道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集体补助运行分析,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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