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关于对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2日11时2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3107169529)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6〕1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6〕12号
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3107169529)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林村仑顶12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能配合税务检查。
(二)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形式假报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9275896.56元。上述“买单配票”行为涉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合计1591份,金额合计147824931.22元,税额合计19275896.56元,价税合计167100827.7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你公司2019-2022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公安移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申报退税数据;实地检查情况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并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决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已退税款19275896.56元(2019-2022年度分别为6822685.38元、5231467.97元、6603435.2元、618308.0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关单信息让福建南安市梦雅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8份、让福建南安市恒辉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让福建南安市隆达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8份、让福建南安市天顺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9份,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合计147824931.22元,税额合计19275896.56元,价税合计167100827.7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