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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 | 规范引用法律条文 提升税务执法文书质量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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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引用是税务执法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准确、规范地引用法律条文,能够有效提高税务文书质量,提升说理式执法水平,增强税务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目前,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文书存在法律条文引用不完整、版本标注不精准、适用场景混淆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税务执法依据产生质疑,引起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争议。笔者参照司法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税务执法工作实际,归纳法律条文引用的注意事项,为税务执法人员提供实操指引,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

 

法律条文引用的格式规范

 

法律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对于制作税务执法文书具有借鉴意义。一是完整规范引用。税务执法文书应引用法律全称,不得随意缩减,以增强税务执法的权威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完整引用,不能随意简写为“《税收征管法》”,确需简化表述的,应在首次全称引用时注明简称,在全称后可注明“(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后续引用保持一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简称不使用书名号。二是规范注明文号。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需注明标题和文号,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同一文件再次引用时,可直接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其中,文件文书字轨中年份数字单独列示的,文号要使用六角括号“〔〕”,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是注明文件版本。部分法律文件经多次修订或修正,相同内容可能出现条文序号变动,需按“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注明版本。可标注官方完整注释,或简略写为“××××年修订/修正”。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在2011年第六次修正时是第十一条,而在2018年第七次修正时是第十七条。如果需要引用2011年版本,引用格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

法律条文具体序号。按照法律条文具体序号进行检索,可快速定位具体条文在法律文件中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一条规定,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参照上述规定,法律条文具体序号的引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基本结构为“条—款—项—目”,格式为“第×条第×款第×项第×目”。列举时通常按照法律条文原文中所用数字形式列举,列举到项时“项”的数字不需要加括号。二是尽可能引用到最小层次。法律条文列举最少要到款,若仅有一款的,则列举到条;若有多款多项的,列举到款、项,仅有一款但有多项的,不再列举款,直接列举项;若一项中有多个目,列举到目。三是描述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需体现前述条、款以保持语义完整,项、目本身可表达完整语意的除外。例如,若纳税人属于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需要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况,制作税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在引用法律条文时规范格式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编者注:法条原文表述为“帐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账簿”,本文据此统一表述为“账簿”。)

法律条文引用格式。在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作为执法行为直接依据的引用,应当列明条文的具体完整内容,为保持文书简洁,可仅摘录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条文内容,条文中不作为执法依据的部分用“……”省略。二是用于佐证事实认定或逻辑论证的引用,可分为直接引用和概括转述两种方式。直接引用要带引号引用且完整保留条文原文,不得改动;不带引号引用,应语句通畅地概括表述条文内容,以增强说理的准确性和行文的流畅性。

特殊法律条文的引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出现多层级或表格式等特殊形式的法律条文引用。一是多层式法律条文的引用。层级超过四级的文件,在“条—款—项—目”基础上加以延伸,格式为“第×条第×款第×项第×目第×点×”。例如,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中关于生产企业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这一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要按照如下格式列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3目第(2)点“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3.申报凭证,具体是:(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二是表格式法律条文的引用。表格式法律文件,是指条文内容是以表格形式展示的法律文件。在表格式法律条文中,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条、款、项,而是采用二维的方式切分出可以归类的内容进行表述。对于此类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当结合表格形式和具体内容,根据意思拆分为“条—款—项—目”后再进行引用。例如,《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违法行为的情形及对应裁量,分别对应“违法行为”“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处罚标准)”四个栏次。如果引用《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第15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较轻”阶次,较为规范的引用格式是:《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处罚标准):纳税人状态为正常,个人每次处二十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五十元的罚款。”

法律引用顺序。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后,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直接引用: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税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需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确需引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请示上级机关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决定文书中认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法律条文引用的范围规范

 

税务系统内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因此,税务系统的内部文件,不得在执法文书中作为执法依据引用。考虑到保密工作要求,税务系统的内部文件条文也不得在执法说理中直接引用。而大部分行政执法相关的内部文件主要内容通常为对行政执法口径的明确,虽然在执法说理中不能直接引用内部文件名称,但可以考虑引述税务系统内部文件精神和不涉及工作秘密的相关表述,以符合税收征管实践及立法本意的表述强化说理,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外部门公开文件。外部门公开文件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和其他不涉及税务机关权责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门文件由于未向税务部门授予职权、不约束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引用。例如,税务机关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一款开展税务行政执法。若该文件对违法事实认定和定性具有指导意义,可在执法说理中直接引用文件名及具体条款,用于佐证执法逻辑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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