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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28
2026-03-28
关于修订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6〕40号  发布时间:2026-03-27   
 

各会员单位、相关自律管理对象: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2.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6年3月27日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正、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以下简称 “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采集、管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

第六条 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识别信息。 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

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第八条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二)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三)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四)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六)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其他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三)执业评价结果为A 级的;

(四)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

(三)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五)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六)会员的党员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会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决定,或者违反公司内部廉洁从业规定受到的相当于警告及以上处分处理决定;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如下: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主要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六和八项、第三款第一至四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并自作出或者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三款第五和六项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会员应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或者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由先行赔付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四)协会还可以通过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执业声誉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或者规定程序撤销、变更、修复的,或者自律管理对象认为其执业声誉信息存在文字错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相关主体可以提交修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修正。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正。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修正、修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修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提交修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修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机构及人员向协会提交修正申请表、信息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相关人员应先行向报送信息的会员申请修正,由会员向协会提交修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协会认为修正申请不成立的,不予修正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致;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及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效力期限为 3 ,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修正等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效力期限内的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第十五条 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执业声誉信息:

(一)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二)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三)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本机构、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同时,还可提交查询申请表、本机构或者本人以及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可以依法向协会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会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申请主体出具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报告。查询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协会不予查询,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保留执业声誉信息查询记录,但查询公开信息的除外。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执业声誉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查询内容、查询原因、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行业声誉约束需要,对自律管理对象报送执业声誉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报送的执业声誉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变更,应当自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信息变更情况。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建立执业声誉信息报送机制,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报送负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的,协会将予以口头提示;仍不报送或者更新的,协会将予以书面提示并视情形要求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书面提示后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或者发生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执业声誉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协会工作人员对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超范围使用执业声誉信息;

(二)擅自修改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存在侵犯查询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提交的保密承诺书采取维权措施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复核期限,相关主体按照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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