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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2-09
2026-02-09
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国数政策〔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当前,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竞相发展,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拓展数据应用场景、激发数据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尚不清晰、服务能力仍有短板、监督管理亟待完善等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明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数据要素特性,明确功能定位,增强服务能力,探索多元模式,引导规范发展,为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持续增强,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明确功能定位

明确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推动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吸引带动更多主体参与数据流通利用。

(一)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功能,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数据集等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效率。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流通交易。

(二)推动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产业链数据开发利用,创新数据汇聚加工、流通交易等新模式。支持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以数据基础设施为载体,发挥保障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的优势,协同多主体构建数据价值共创新机制。鼓励云服务平台企业强化数据汇聚、生态链接功能,探索“一站式”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

(三)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支持数据商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积极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探索开发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等流通交易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开发能力。

三、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加大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交易。

(四)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引导经营主体之间数据交换交易模式合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数据流通交易。

(五)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聚焦数据赋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强化产学研用协同,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建设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加强数据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研发和运营高价值数据产品和服务。

(六)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七)加快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用推广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安全合规能力。鼓励企业单列数据采购科目。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提升服务各类主体数据采购能力。支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整合重点行业领域数据资源,联合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和流通利用。发挥数据商在场景价值挖掘、产品开发等方面积极作用,活跃市场生态。

(八)加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建设。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建立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备案规程和标准。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瞄准市场需求,参与数据产品描述、数据产品质量评价等标准规范研制。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披露数据交易价格信息,为市场提供价格参考。

(九)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利用。

(十)提升数据跨境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利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先行先试政策,探索数据跨境合规咨询、数据托管等新型业务模式,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

(十一)强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积极拓展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更好支撑数据流通交易。

四、强化实施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数据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与数据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促进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审批条件或流程,限制数据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流动。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严格规范数据交易所(中心)设立审批。加强数据交易所(中心)管理,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数据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管,严厉打击虚构交易、市场操纵、数据黑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严守底线红线,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建立试错容错机制,鼓励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创新探索。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数据流通交易信息披露。

(十四)加强自律管理。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杜绝统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数据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鼓励社会监督,推动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十五)强化数据安全保障。牢牢守住数据安全底线,把安全合规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在实践中细化落实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利用。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效能。

(十六)加强经验推广。组织实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建立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评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凝练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创新实践经验,支持开展交流借鉴、互促互进。

国家数据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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