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合伙型资管产品被排除简易计税优惠之外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2月10日,有同学咨询:纳税人销售合伙型资管产品是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结论】2026年1月1日起,合伙型资管产品不得按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能按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一)旧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二)新政策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实务理解
财税〔2017〕56号文执行以来,很多合伙型基金一直在按3%简易计税,税务局也没怎么管。
为什么呢?因为大家默认这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差异,不影响“产品属性”。但后来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提出异议,认为合伙型产品应该独立纳税,这才倒逼总局在10号公告里加“契约制”三个字。
这不是“精准界定”,这是“无奈折中”。总局没法在规范性文件里正面回答“合伙型到底能不能享受”,因为一旦正面回答,就必须说清楚“什么情况下合伙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这个界定太复杂,涉及基金业协会备案类型、合伙协议实质、GP控制权、资金独立性……所以干脆一刀切写“契约制”,把争议甩给基层执行。
这是技术性搁置争议,不是法理必然。
合伙型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没有因为10号公告而得到解决,恰恰是被搁置了。真正的争议,才刚刚开始。
思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实施后,合伙型基金如果适用按6%税率一般计税,下游企业抵扣6%,看上去抵扣链条完整。但问题是——这个6%的票,谁来开——是合伙企业开?还是资管产品管理人来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