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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