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别了,甲供工程简易计税!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2月8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实施后,甲供工程能否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变化
旧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摘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
二、实务解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对建筑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根本性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了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须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计税。
这一变化标志着为期10年的过渡性优惠正式退出,是增值税制度在建筑业领域走向规范、统一的关键一步。
在2016年“营改增”初期,建筑业纳税人财务管理能力普遍偏弱,且甲供模式下施工方(乙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极少。若强制适用9%的一般计税,乙方将面临税负骤增的“错觉”和现实困难,可能阻碍改革推进。因此,允许其选择3%的简易计税,实质上是一种为减少改革阻力、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过渡性安排。
经过近10年的发展,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已基本成熟,企业的财税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同时,随着《增值税法》的实施,清理各类过渡性、临时性优惠政策,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公平的增值税制度成为必然趋势。此次调整正是顺应这一宏观税制改革方向的举措。
此次政策调整将对建筑产业链上的各方产生深远影响,将推动甲方和乙方利益格局重塑。
政策取消后,乙方税负不再固定为3%,而是取决于其获取进项税额的能力。这将倒逼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供应链税收管理。
甲方采购材料、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原本因乙方采用简易计税而无法在其销项税额中体现价值。新政下,甲方可以获得税率为9%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了实际工程成本,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甲乙双方之间得以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