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刘伟娇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原因、借款相关约定、本金与利息的偿还计划、偿还进度及长期未偿还的合理性,刘伟娇是否具备充分的偿付能力,相关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结合资金流水往来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1、刘伟娇缴纳股权增资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背景
2022年7月,刘伟娇等原龙鑫干燥股东以其持有的龙鑫干燥股权为对价对龙鑫有限进行增资(5.04元/注册资本),认购龙鑫有限新增注册资本75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刘伟娇将其以龙鑫干燥股权对龙鑫有限出资的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故其于2022年7月向税务机关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申请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年内(2022-2026年)分期缴纳,缴纳总额293.08万元。其中,2024 年末应缴纳180万元个人所得税。此前,刘伟娇已使用其自有资金缴纳了2022-2023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2、刘伟娇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原因
考虑到缴纳税款对其家庭资金使用规划及投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刘伟娇向莫铭伟提出180万元资金周转的借款需求,用于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莫铭伟于2024年12月20日以转账方式向刘伟娇借款180万元,留言备注“借款缴税”。同日,刘伟娇向龙鑫干燥转账180万元用于代扣代缴,留言备注“股权转让个税”。
3、刘伟娇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相关约定、本金与利息的偿还计划、偿还进度及未偿还的合理性
根据刘伟娇与莫铭伟签订的《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上述借款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0日起36个月;还款方式为在借款协议截止日期结束前,刘伟娇一次性将借款转入莫铭伟指定银行账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伟娇尚未归还借款。鉴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刘伟娇未偿还具备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访谈刘伟娇、莫铭伟,刘伟娇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偿还,即2027年12月30日前进行偿还。
4、刘伟娇具备偿付能力,上述借款债务关系真实,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结合刘伟娇的资金流水情况、工资薪金情况、二级市场投资理财情况、从发行人取得现金分红情况,刘伟娇具备偿付该笔180万元借款的能力。
经核查刘伟娇对龙鑫干燥(后经对发行人增资及股权转让,变更为对发行人股东鑫仁创投的出资份额)的出资流水、刘伟娇缴纳股权增资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流水,并经向莫铭伟、刘伟娇访谈确认、取得其出具的《专项说明》:刘伟娇对龙鑫干燥的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刘伟娇对莫铭伟的借款债务法律关系真实;莫铭伟与刘伟娇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刘伟娇从实际控制人莫铭伟借款系用于缴纳股权增资相关个人所得税;刘伟娇具备偿付该笔180万元借款的能力,其将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刘伟娇对龙鑫干燥的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刘伟娇对莫铭伟的借款债务法律关系真实;莫铭伟与刘伟娇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