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之前我们对混合销售是这样定义的。
2、以前判断为主这个概念存在一些争议的。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个为主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
是以公司整个期间的销售额为判断标准?
还是以公司单个项目的货物销售额为判断标准?
亦或是以营业执照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性质)为判断标准?
现在不再这样判断了
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
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刚出台的配套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做出解释了
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如活动板房、机器设备),整个业务按销售货物13%的税率计税。基于交易实质,此类交易的核心是“卖货”,安装是必要补充,统一按13%计税。
销售软件产品及服务(包括安装、维护、培训),整个业务按软件产品13%的税率计税。交易的主要目的和实质是转让软件产品这一“货物”,相关服务依附于产品而存在。
充换电业务(销售电力同时提供电池更换等服务),整个业务按销售电力13%的税率计税。此类业务的实质是“销售电力”,更换电池等是为实现电力销售而附带的必要服务,因此统一按电力产品的税率计税。
交通工具租赁(租赁服务中附带信息技术服务费),整个业务按租赁服务的税率(通常为13%或9%)计税,明确了在租赁服务中附带的技术服务费等,不应拆分为“现代服务(6%)”单独计税,而应作为租赁服务的组成部分,按租赁服务税率计税。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