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二、政策解读
该政策规定主要是基于贷款服务的特殊性。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涉及面广且金额巨大,如果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在增值税链条中难以准确界定和管理,为了简化征管,防止税收漏洞,规定购进贷款服务及其相关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案例
案例一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当月支付贷款利息5万元,同时支付银行投融资顾问费1万元。甲企业取得了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甲企业不能将这两笔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 50000
财务费用- 投融资顾问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案例二
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支付贷款利息10万元,支付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2万元。乙企业取得了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根据政策规定,乙企业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 100000
财务费用- 手续费 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四、税企争议
(一)企业可能认为,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是企业为了获取贷款服务而实际发生的成本,且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务机关则依据政策规定,坚持购进贷款服务及其相关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
五、稽查焦点
(一)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
六、会计核算操作
企业在支付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将相关费用全额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抵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