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失的“5%征收率”简易计税项目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财税〔2016〕47号
2.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68号)
3.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140号)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公告)
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5.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6.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207号 )
7.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
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财税(2016)36号)
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
1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1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1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财税(2016)36号)
1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