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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的13号公告发布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一个事项,成为了讨论的热点。
这个事项13号公告规定如下。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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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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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这个规定一出,就有同行提出疑问,酒店会员卡,是否也要按上述规定来执行。同行老师还举出了例子:
如果按这条政策来理解的话,先收到会员卡充值款,后续也是分次给客人提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那客户充值后第一次来酒店吃饭住宿时候(酒店首次提供服务,无合同约定),酒店就得全额按收到会员卡充值款申报增值税了吗?
如果是这样,在原来会员卡充值金额还没消费完,客人又充值,是不是把原来金额消费完,再消费第二次充值款第一笔时,第二笔纳税义务发生,又全额确认第二次充值款申报增值税了吗?如果是这样,那得多难核算?
税友可以看看小晨财税老师的原文《酒店会员卡,要不要按照13号公告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啊?》。
老戴个人认为,小晨老师举的这个例子,并不属于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的适用范围。以下是老戴的个人讨论,各位税友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千万别抬杠,杠就是你对,杠就是你赢哈。
老戴个人认为,上述13号公告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针对那种重复性服务,并且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视为服务已经在提供,期限结束,就视为服务结束的服务。例如,物业服务,租赁服务这类型的服务。
举个例子,某企业与租户在2026年1月5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企业出租一套办公楼给租户,租赁期限为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租户应在2026年1月20日前支付全年租金50万元。那么,租户在1月20日前如约支付租金时,由于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日还未达到,且某企业尚未交付租赁房产,则此时纳税义务还未发生。如果租户在2月1日前已经提前入驻该办公楼,而某企业并不反对,采取默许态度,则租赁服务已经实际开始。如果租户在2月1日后也一直未入驻办公楼,那么由于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是2月1日,纳税义务发生也在2月1日就已经开始。而且该租赁服务的性质,明显就是一种重复性的,随着时间推移,就视为服务已经在持续均匀提供的服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结束,就视为服务已经完成。即使租户一直未入驻,如果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租户是不能以一直未入驻该办公楼,而抗辩说出租方从未提供过租赁服务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金的。老戴认为上述13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是适用于这类型的服务。
而我们看到,小晨老师提出的酒店会员卡的业务,明显不属于随着时间推移而视为餐饮、住宿服务已经在持续均匀的提供,而是要到会员实际使用会员卡消费时,才作为服务提供,且每次服务的类型和金额都很可能存在差异。该类型业务,是典型的预付卡业务,应该参照预付卡业务的方式处理,在会员实际消费时,才根据实际消费的金额确定当次的纳税义务发生。如果会员卡存在期限,即一定期限过了以后,未消费金额将清零,那未消费的金额也应该在到期清零的当期,才一次性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当然了,这只是老戴个人的观点,如果后续官方解释的口径与老戴的观点不一致,当然应该按照官方权威解释的口径执行。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