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变化(十):开票生变,导致计税规则大变
自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文件发布后,太多的变化接踵而至,让大家无所适从,颠覆认知,可能需要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消化新知识、新变化,否则将被淘汰。
我们先从一张2%的增值税发票说起,有单位从开票系统中开出了征收率为2%的发票,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呢?这个发票对不对呢?

我们看到有不少人说“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发生重要变化”,其实这也是个误区,计算方式从来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开票规则作了调整,与税收政策配套了,同步了,税收政策才得以落地,原来是悬在半空中,现在是飘落人间了。
2025年以前的税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①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这个计税公式为什么能够实现,是由于开票系统中可以开具出1%征收率的发票,你开不出1%的发票,就无法实现上面的计税公式,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假如还是只能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话,只能按这样公式计算了,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同时相应总局解读文件中指出发票是按0.5%开具,这样就实现了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6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时间来到了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相关内容规定,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10号公告的税收政策也仅仅是平移了上面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变化的是这次实现了开票系统的同步,即实现了税收政策、开票、计税、申报的一体化法定原则,以前是各说各的,各做各的,并没有实现有机协同。
接着我们再看,2026年以后的减按征收率2%、1.5%均会出现这样的发票(以后会出现这么多征收率的发票,5%、3%、2%、1.5%、1%、0.5%)。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2%)】*2%

※2026年以前,是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1%的减免通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来实现的。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2%)】*2%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2%)】*2%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最后总结一下,2026年以前一部分实现了税收政策规定,比如1%征收率可以开票、0.5%征收率可以开票;但也有部分没有完全落实税收政策,如2%征收率和1.5%征收率的发票无法开具,导致无法完全按照税收政策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026年以后,开票系统实现了规定征收率的开票,部分项目的计税规则也随之改变,实现了纳税人按照全部减按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因此,上面的展示的发票是对的,可以开出2%征收率的发票),也就实现了税收政策、开票、计税、申报的有机协同。今后统一按下面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规定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规定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