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10号vs12号公告,都是差额计税别再搞混了
彭怀文
增值税法施行后,10号公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和12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成了很多企业办税的“高频参考文件”。
但最近后台收到不少咨询,大家普遍反映:两份公告都提到了“差额计税”,看着很像,实际操作中却分不清——到底该用哪一个?用错了会有什么风险?该怎么精准应对?
今天就用最通俗的语言,结合实务案例,把这两份公告的差额计税拆透,帮大家理清区别、抓住联系,避开税务风险,干货满满,建议收藏转发!
一、核心结论先吃透(避免踩坑第一步)
其实一句话就能分清两者的核心差异,记牢这句话,基本不会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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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公告的差额计税=阶段性税收优惠(可选); |
两者的核心目标一致——都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让特定行业或业务的税负更合理,但本质、规则、适用场景完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
二、逐一看透:两份公告差额计税的核心区别
为了方便大家直观对比,我不搞复杂的政策堆砌,结合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场景,从4个关键维度拆解,一看就懂:
1.本质属性:一个是“福利”,一个是“规矩”
10号公告(差额计税):阶段性优惠,可选可不选
10号公告的核心定位是“增值税法衔接优惠”,执行期限是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只有2年时间,属于“限时福利”。
简单说,只要你的业务符合10号公告列举的范围,就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享受优惠,也可以放弃优惠,按常规方式计税(比如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选差额6%计税,也可选一般计税6%)。
12号公告(差额计税):法定规则,必须执行
12号公告是增值税法配套的“销售额计算口径”文件,长期有效,没有截止日期,属于“硬规矩”。
只要你的业务落在12号公告列举的范围内,就必须按“差额计税”计算销售额,没有选择余地。比如金融商品转让,只能按“卖出价-买入价”差额计税,哪怕亏了,也得按这个口径申报。
2.适用范围:业务类型完全不同(附高频清单)
很多人混淆,就是因为没分清两份公告对应的业务场景,下面整理了实务中最常见的类型,直接对照自查即可:
10号公告(10类高频差额计税优惠):
实操提示:10号公告的差额计税,重点关注“简易计税的适用条件”,比如销售旧不动产、建筑服务分包,必须留存好“取得时间证明”“分包合同”等资料,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12号公告(8类法定差额计税,全是高频):
(1)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盈亏相抵);
(2)一般纳税人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3)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机票相关服务(扣除代收转付的款项);
(4)签证代理服务(扣除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5)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境外考试代理(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6)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扣除代为支付的货款)。
实操提示:12号公告的差额计税,重点规避“进项抵扣误区”,比如签证代理服务,扣除的签证费哪怕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客运场站服务,仅能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自有车辆的费用不能扣除。
3.执行规则:3个关键差异,错一个就踩坑
除了本质和范围,计税方法、进项抵扣、开票规则这3个实操要点,差异也很大,直接影响报税和开票,一定要记牢:
(1)计税方法:10号公告可选择(一般或简易计税,如劳务派遣);12号公告只能用一般计税,没有选择。
(2)进项抵扣:10号公告扣除部分对应的进项,符合条件可抵扣;12号公告扣除的价款,哪怕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重点避坑点)。
(3)开票规则:10号公告部分项目限制开专票(如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部分);12号公告多数项目需全额开票,扣除部分不能开专票。
4.执行期限:一个限时,一个长期
10号公告:2026.1.1-2027.12.31,只有2年,到期后可能调整,需持续关注政策更新;
12号公告:长期有效,和增值税法同步,只要增值税法不调整,这个规则就一直适用。
补充:2个实务高频混淆案例(一看就懂,避坑直接用)
很多人踩坑,都是因为把两类业务搞混,结合日常咨询最多的场景,给大家举2个真实案例,对照自查:
案例1:清包工建筑服务(10号公告,别误按12号执行)
某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提供清包工服务,2026年1月收取服务费100万元,支付分包款80万元。财务人员误将其按12号公告“法定差额”执行,直接按差额20万元计税,还放弃了选择。
正确操作:以清包工形式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属于10号公告优惠类业务,可选择“差额3%计税”(按20万元计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9%”(按100万元计税,进项可抵扣)。如果客户需要9%专票,且在报价与合同中已经充分考虑税负,就选一般计税;不需要专票,选差额计税更节税——核心是“有选择”,别误当12号公告的“必选差额”。
案例2:金融商品转让(12号公告,别误按10号放弃)
某金融公司2026年2月转让股票,卖出价150万元,买入价120万元,财务人员认为“可以像10号公告那样放弃差额”,按全额150万元计税,导致多缴税款。
正确操作:金融商品转让属于12号公告法定差额业务,必须按150-120=30万元差额计税,没有放弃的权利。哪怕当月转让亏损(卖出价110万元,买入价120万元),也得按差额-10万元申报,且负差不能转入下一年度。
三、别只看区别,这4个内在联系也要吃透
虽然两者差异很大,但核心逻辑是一致的,掌握这些联系,能帮大家更快理解政策、规避风险:
1、核心目标一致:都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解决特定行业(如旅游、金融、代理服务)因业务链条特殊,导致的税负偏高问题。
2、政策衔接一致:都是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配套文件,目的是让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延续现行成熟的计税方式。
3、凭证要求一致:不管是哪份公告的差额计税,都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发票、财政票据、签收单据等),没有合规凭证,不能差额扣除。
4、起征点适用一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时,都是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计算销售额,避免重复计算。
四、重点提醒:区分不清,这5大税务风险找上门
实务中,很多企业因为混淆两份公告的差额计税,踩了不少坑,轻则补税滞纳金,重则罚款、信用降级,这些风险一定要警惕:
1、政策适用错误:把12号公告的“法定差额”误按10号公告的“优惠”放弃适用,或反之,导致计税依据错误,少缴或多缴税款。
2、进项抵扣违规:12号公告扣除部分取得专票后,违规抵扣进项税额;或10号公告符合抵扣条件的,却没抵扣,多缴税款。
3、发票开具错误:差额部分违规开具专票,或应全额开票却按差额开票,导致下游企业无法抵扣,引发商业纠纷和税务风险。
4、优惠享受失误:符合10号公告优惠条件却没适用,多缴税款;或不符合条件违规适用,少缴税款,面临补税+滞纳金。
5、行政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如故意混淆、违规抵扣),会被处以少缴税款50%-5倍的罚款,还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发票领用。
五、实操指南:纳税人该如何应对?3步搞定,精准避坑
不用再纠结,按这3步操作,就能精准区分、规范执行,避开所有风险,建议财务人员直接套用:
第一步:先判定业务归属(核心关键)
拿到业务后,先对照两份公告的“业务清单”(上文已整理),明确你的业务是属于10号公告(优惠类),还是12号公告(法定类)。
简单判定技巧:看业务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选择是否差额的,就是10号公告;必须差额的,就是12号公告。
第二步:再确认适用规则(精准执行)
判定归属后,重点核对3个要点,避免出错:
10号公告:核对执行期限(2026-2027年)、是否能选择计税方法、扣除凭证是否合规;
12号公告:核对业务主体(如客运场站仅限一般纳税人)、扣除范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
第三步:规范核算与申报(守住底线)
这一步是实操核心,做好这3点,基本不会踩坑:
1、建立台账:单独设置“差额计税扣除凭证台账”,区分10号、12号公告的业务,留存完整合规的扣除凭证(如机票代理需留存IATA对账单)。
2、规范核算:设置明细科目,清晰区分“应税销售额”和“扣除额”,避免账务混乱,便于税务核查。
3、准确申报: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精准选用差额计税相关栏次,如实填写“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不遗漏、不填错。
补充:简化自查清单(财务可直接打印套用)
日常自查时,对照以下3点,快速规避80%的风险:
(1)我的业务,能选择是否差额?能→10号公告,不能→12号公告;
(2)扣除凭证是否留存完整?(10号与12号均需,缺一不可);
(3)12号公告业务,是否有“扣除部分抵扣进项”的情况?有→立即调整。
最后总结(建议收藏)
10号公告和12号公告的差额计税,看似相似,实则“天差地别”:
10号是“限时优惠”,给企业选择空间,核心是扶持特定行业;12号是“法定规则”,没有选择余地,核心是规范销售额计算。
对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分清业务、找准政策、规范执行”——别把优惠当规矩,也别把规矩当优惠,否则只会踩坑受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