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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实操】13号公告落地!混合用途储值卡增值税处理,这样做才不踩坑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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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实操】13号公告落地!混合用途储值卡增值税处理,这样做才不踩坑

彭怀文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实施,配套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服务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一调整,让咱们日常工作中常见的混合用途储值卡——也就是既可以买货物、又可以享服务的储值卡,税务处理变得格外复杂,稍不留意就可能踩坑、引发税务风险。
今天,我就结合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用通俗的语言、真实的案例,带大家把混合用途储值卡的增值税处理讲透、讲明白,帮大家避开风险、精准实操。
先提醒一句:全文都是干货,建议收藏转发,方便后续实操对照;重点内容已加粗,快速阅读也能抓核心。

 

 

一、政策核心拆解: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读懂这3点就够了

咱们先看政策原文,不玩文字游戏,只抓核心要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首次提供服务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藏着3个关键变化,相较于旧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时期),差异很大,直接影响混合用途储值卡的处理,大家一定要记牢:
第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了:旧政策是按服务进度分期确认纳税义务,而新政策明确,只要是先收款、后提供服务,就按“首次实际提供服务日”和“合同约定首次提供服务日”,哪个在前算哪个,一旦达到这个时间,纳税义务就触发了。
第二,计税基础变了:旧政策可以按分期提供服务的收入,分期计算缴纳增值税;新政策要求,一旦触发纳税义务,就要就收到的全部预收价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再分期计税。
第三,适用范围要分清:这个条款只针对“销售服务”的预收款,不包括货物销售。这也是混合用途储值卡处理的核心难点——一张储值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二、先搞懂:混合用途储值卡的特殊性,为啥处理起来这么难?

首先明确一个定义:混合用途储值卡,就是持卡人既可以在发卡企业或其合作商户购买货物(比如超市商品、电子产品、礼盒等),又可以享受服务(比如餐饮、健身、美容、培训、住宿等)的储值卡。
它的核心特点,就是“不确定性”,这也是税务处理难的根源:
一是税率不确定: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通常是13%、9%或免税(比如流通环节的鲜活肉蛋或蔬菜),服务的税率通常是6%、9%、13%(修理修配服务),一张储值卡对应不同税率的应税交易,没法提前确定整体税率;
二是消费顺序不确定:持卡人可能先消费货物,也可能先消费服务,消费顺序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触发;
三是消费金额不确定:储值卡充值后,后续多少金额用于买货物、多少用于享服务,提前无法预判,这就给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带来了难度。
基于这种特殊性,咱们处理混合用途储值卡的增值税,要遵循4个基本原则,记牢这4点,就能避开大部分坑:
1.区分原则:严格区分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两种应税交易,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规则,不能混在一起计税;
2.孰先原则:服务部分要严格遵循13号公告的“孰先原则”,货物部分还是沿用原有规则——消费时再确认纳税义务;
3.谨慎原则:如果无法准确区分未来货物和服务的消费金额,为了避免税务风险,优先采用“全额暂按服务税率计税+后期调整”的方式;
4.发票原则:售卡或充值时,只能开具“不征税”发票,后续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避免重复报销、重复计税。

 

三、实操重点:4种常见情形,结合案例手把手教你处理

结合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场景,我把混合用途储值卡的税务处理,分为4种情形,每种情形都配具体案例,大家可以直接对照自己企业的情况套用。
核心判断标准:两个维度——一是“首次发生的应税交易类型”(先货物还是先服务),二是“是否开具了征税发票”,两者结合,就能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情形1:首次发生货物销售,且未开具征税发票(最安全、最常见)
这种情形是最省心、无税务风险的,处理规则很简单:仅就实际销售的货物金额,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服务部分暂时不确认纳税义务,等后续实际消费服务时再计税。
举个例子:某超市发行混合用途储值卡,面值1000元,持卡人可自由选择买商品或在超市内的餐饮区消费。持卡人首次消费时,购买了800元的超市商品(税率13%),第二次消费时,在餐饮区消费了200元(税率6%)。
具体税务处理步骤:
1.售卡/充值时:收到1000元,开具“不征税”发票,会计上计入“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此时不缴纳增值税。
2.首次消费(货物):确认货物销售收入8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3%)×13%≈92.04元,当期仅申报这部分增值税;
3.第二次消费(服务):确认服务销售收入2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6%)×6%≈11.32元,在当期申报缴纳。
这里给大家一个小建议:如果企业发行混合用途储值卡,可在储值卡章程中引导持卡人优先消费货物,这样能延缓服务部分的纳税义务,缓解现金流压力。
情形2:首次发生服务,且未开具征税发票(风险最高,重点关注)
这种情形是最容易踩坑的,大家一定要重点留意。处理规则:由于无法提前确定未来货物销售的具体金额,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建议全额暂时按照服务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期如果发生单纯的货物消费,再对增值税进行调整。
为什么要这么处理?核心是“避免税务风险”——因为13号公告要求,服务部分一旦触发纳税义务(首次服务孰先日),就要全额计税;而未来货物消费的金额不确定,无法提前拆分,只能先按服务税率全额计税,后期再根据实际货物消费金额调整,避免少缴税款、产生滞纳金。
举个例子:某健身俱乐部发行混合用途储值卡,面值2000元,持卡人可用于健身服务(税率6%),也可用于购买俱乐部内的运动装备(税率13%)。持卡人首次消费时,购买了500元的健身课程(服务),第二次消费时,购买了1500元的运动装备(货物)。
具体税务处理步骤:
1.售卡/充值时:收到2000元,开具“不征税”发票,计入“合同负债/预收账款”,不缴纳增值税。
(1)执行新收入准则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合同负债  1834.86(根据消费习惯预测的综合实际税率9%做价税分离)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5.14(2000÷(1+9%)×9%)
说明:上述的9%是企业根据客人实际消费数据预测的,不是税法规定的税率。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账款  2000(不做价税分离)
2.首次消费(服务,触发纳税义务):按收到的全部预收价款2000元,暂按服务税率6%计算销项税额=2000÷(1+6%)×6%≈113.21元,当期全额申报缴纳。
此时会计处理要注意:不能全额确认会计服务收入,需拆分处理——确认服务收入471.70元(500÷1.06),计提销项税额113.21元。
(1)执行新收入准则
借:合同负债  471.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3.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预收账款  584.9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3.第二次消费(货物):按实际货物金额1500元,计算货物应纳税额=1500÷(1+13%)×13%≈172.57元;
(1)执行新收入准则
借:合同负债  1363.16(1834.86-471.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1.93(165.14-113.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27.43(15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57(1500÷(1+13%)×13%,重新按照销售货物13%计算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1(1500÷(1+6%)×6%,红字,冲销按服务6%计算的销项税额)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预收账款  1415.09(2000-584.9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27.43(15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57(1500÷(1+13%)×13%,重新按照销售货物13%计算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1(1500÷(1+6%)×6%,红字,冲销按服务6%计算的销项税额)
说明:前期已就1500元部分按服务6%税率计提了销项税额(1500÷1.06×6%≈84.91元),当期需补提差额=172.57-84.91=87.66元。
风险提示:如果首次发生服务后,未按全额计税,仅按实际服务金额计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核查,会被认定为“未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严重的还可能被处罚。
情形3:首次发生服务,但已开具征税发票(后期可能需要调整)
这种情形多是应客户要求,在售卡或充值时就开具了征税发票(比如客户需要提前报销),处理规则很明确:开具征税发票的当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按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就全部预收价款全额缴纳增值税,后期发生了消费货物或服务,再根据实际交易对应的税率调整增值税。
举个例子:某培训学校发行混合用途储值卡,面值3000元,持卡人可用于培训服务(税率6%),也可用于购买器材(税率13%)。售卡时,应客户要求,开具了“培训服务”征税发票(税率6%),持卡人首次消费1000元培训课程,第二次消费2000元器材。
具体税务处理:
1.售卡开票时:纳税义务已全部发生,按3000元全额计算销项税额=3000÷(1+6%)×6%≈169.81元,当期全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283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
2.后续两次消费:做会计上的收入类型调整(分别确认服务收入和货物收入),并对涉及增值税的重新计算和申报。
第一次消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943.40(1000÷(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0
第二次消费(购物):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1886.79(2000÷(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1(2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2000÷(1+6%)×6%,红字冲销按服务确认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09(2000÷(1+13%)×13%,重新按货物销售确认的销项税额)
提醒大家:(1)尽量避免在售卡时开具征税发票,除非客户有明确且必要的需求;(2)如果必须开具,尽量按照低税率开具发票,达到前期尽量少缴税;(3)后期实际消费与已开发票项目或税率不符的,应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按实际消费开具发票,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情形4:同时发生货物与服务消费(混合消费情形,按比例拆分)
这种情形是持卡人一次消费中,既包含货物、又包含服务(比如餐饮企业,持卡人一次消费中既点了餐食、又买了礼盒),处理规则:按实际消费金额比例拆分,货物部分按消费时计税,服务部分触发13号公告“孰先原则”,按全额计税。
举个例子:某餐饮企业发行混合用途储值卡,面值1500元,持卡人可用于就餐(服务,税率6%),也可用于购买餐饮礼盒(货物,税率13%)。持卡人一次消费中,就餐消费800元,购买礼盒700元。
具体税务处理:
1.售卡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计入“合同负债/预收账款”,不缴纳增值税;
2.混合消费时(触发服务部分纳税义务):服务部分按800元的6%计税,销项税额=800÷(1+6%)×6%≈45.28元;货物部分按实际消费700元的13%计税,销项税额=700÷(1+13%)×13%≈80.53元;
3.当期合计申报销项税额=45.28+80.53=125.81元,会计上按实际消费金额,分别确认服务收入和货物收入。

 

四、风险防控+实操建议:3个层面,帮你规避税务风险

混合用途储值卡的税务处理,核心是“谨慎”,宁可保守处理,也不要因侥幸心理踩坑。结合实操经验,我给大家整理了3个层面的风险防控建议,直接落地可用。
(一)事前防控:制度+合同,从源头规避风险
1.优化储值卡类型:如果企业既有货物销售、又有服务提供,建议尽量拆分发行纯货物储值卡和纯服务储值卡,避免混合用途带来的税务麻烦;如果必须发行混合卡,一定要在储值卡章程中明确“优先消费货物”,从源头引导和延缓服务部分纳税义务。
2.完善合同条款:在储值卡相关合同(或章程)中,明确储值卡的使用范围、消费规则、发票开具政策;针对服务部分,要明确约定首次提供服务的时间,便于后续适用“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加入“税务调整条款”,明确后期货物消费后增值税的调整方式,为后续实操提供依据。
(二)事中管控:核算+发票,规范日常操作
1.精细化财务核算:在财务系统中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储值卡-货物”“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储值卡-服务”,清晰区分两类预收款;同时建立储值卡消费台账,逐笔记录消费类型、金额、时间,确保每一笔消费都能精准对应,便于后期税务核查和调整。
2.规范发票管理:严格执行“售卡/充值时开不征税发票,消费时不开票”的原则;不征税发票的备注栏,一定要注明“混合用途储值卡,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避免客户重复报销;禁止未经审核就应客户要求,提前开具征税发票,杜绝被动触发纳税义务的情况。
(三)事后调整:申报+自查,及时化解风险
1.掌握申报技巧:服务部分触发纳税义务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相关栏次,填报全额计税金额;后期货物消费需要调整时,在对应栏次负数冲减原服务计税金额,同时按货物税率填报正数金额,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2.定期自查+主动沟通:定期开展储值卡税务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应全额计税未全额计税”的服务预收款,及时排查潜在风险;同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混合用途储值卡的处理方案,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风险;所有储值卡相关的资料(发行记录、充值凭证、消费台账、申报资料),至少保存10年,以备税务核查。

 

五、总结:混合用途储值卡处理,记住这3句话就够了

1.政策核心:服务预收款按“孰先原则”触发纳税义务,全额计税;货物预收款消费时计税,两者严格区分,不混淆;
2.实操关键:首次消费先货物,仅按货物金额计税;首次消费先服务,全额暂按服务税率计税,后期调整;不开征税发票,优先规避被动计税风险;
3.风险底线:无法区分未来消费金额时,宁可全额计税、后期调整,也不要部分计税、心存侥幸,避免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最后提醒一句:2026年是增值税法实施的第一年,13号公告的配套执行仍在不断完善中,混合用途储值卡的税务处理,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灵活运用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合规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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