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该项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及其风险应对
文/李冼
编者按:近日,基层税务机关相继宣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优惠。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变化
旧政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新政策: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实务解析
随着2026年10号公告的出台,基层税务机关相继宣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优惠。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一政策变化,现予简要分析,与大家讨论。
2019年39号公告政策允许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抵扣,其本质是为维持增值税“销项税率”与“进项扣除率”在深加工环节的逻辑匹配而做出的特殊安排,并非单纯的税收减免“优惠”。
增值税的核心是“环环抵扣、税不重征”。当企业以9%扣除率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时,其增值部分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允许按10%加计1%抵扣,是为了部分模拟该农产品若本身适用13%税率(与其产成品税率一致)时可获得的进项规模,从而缓解因“低征高扣”导致的增值税链条扭曲和税负累积。这更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抵扣率匹配规则,而非一项可随时赋予或取消的“优惠”。
取消该政策,意味着回归到“购进抵扣率统一为9%”的普遍规则,完全改变了2019年39号公告规定生产环节的税负分配逻辑。
政策清理是表面原因,底层逻辑至少包括两点:
其一、简化税制。复杂的特殊抵扣安排虽能解决特定问题,但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和遵从成本。在《增值税法》实施的背景下,立法者倾向于采用更简洁、更统一的制度设计,哪怕这会牺牲部分环节的“中性”。取消加计扣除,是向“单一扣除率”迈进的明确信号。
其二、现实考量。该政策直接减少了特定行业的增值税税基。在经济深度转型财政面临挑战的时期,清理此类导致永久性减收的“隐形成本”政策,是自然而然的财政考量。纳税人需清醒认识到,这不仅是“规范”,也是税负结构的调整。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
有老师认为,2026年1月1日是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日,而非开票日期。企业需精准划分采购的农产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生产并形成2026年前产成品的部分仍可按10%抵扣,但2026年及以后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只能按9%抵扣。这对存货管理、成本核算提出了极高要求,是最大的税务风险点。其实,增值税能否按10%抵扣,取决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2026年1月1日以前;否则,只能按9%抵扣,别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则混淆了。
对于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部分纺织、生化制品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13%税率货物的企业而言,原料采购的税务成本上升是刚性的。企业应立即与下游客户沟通,审视长期销售合同的定价条款,特别是含有增值税相关价格联动机制的合同,需明确此次政策变动是否构成调价条件,避免利润被单方面挤压。
总而言之,此次政策调整,不应简单理解为一项“优惠”的到期,而是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特定环节的一次重大重构。它标志着税制设计思路从“精细化的行业平衡”向“更强调统一与简化”的转变。
作为纳税人,理解其背后的税理逻辑比记住政策变化本身更重要。在应对上,务必做到“业财税”一体联动:业务部门需重新测算成本,财务部门需精确划分政策边界、完成税务处理切换,税务部门则需关注潜在的争议解释。唯有如此,方能将政策变化带来的合规风险与经营影响降至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