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和大家分享配套政策的第三个变化——低于3%的征收率也还在。
在增值税法刚刚发布的时候,就有税友担心,征收率法定了3%,而且没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这样旧规定中低于3%的征收率,例如0.5%、1%、1.5%这些征收率,还能存在吗?老戴在2024年分享增值税法的新变化的文章中,也已经和大家分析过,虽然税法没有授权国务院调整征收率,但授权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嘛,而低于3%的征收率,显然就属于优惠了,因此,当时老戴让大家放宽心,这些低征收率还是可以存在的。这不,10号公告也实锤了嘛。
接下来,老戴就给大家分享一下。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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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第1-3点,就是2%的征收率还在;第4-5点,就是1.5%的征收率还在;第6点,就是1%的征收率还在,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与租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应税交易,不能适用1%的征收率,有其他优惠的(例如1.5%征收率)的享受其他优惠,没有其他优惠的,就按3%的征收率;第7点,就是0.5%的征收率还在。
当然了,这些都属于专项优惠政策,税法要求国务院需要对专项优惠政策适用进行评估,并做出调整的,因此,这些目前都给了一个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是否延续,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