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131uphp2q40a2
“资金回流”在虚开发票认定中的证据效力与多维协同分析机制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内容概要

一、数字征管转型中资金流向的核心地位
——“以数治税”背景下,“资金回流”成为穿透虚开发票表象的关键识别指标

二、典型案例事实概述:虚构服务与闭环资金的三重矛盾
——无真实用工支撑、账面无成本支出、资金快进快出且高度匹配发票金额

三、资金回流在虚开案件中的证据地位

——作为间接证据,在系统性异常背景下具有否定真实交易的强推定效力

四、多维视角下的资金回流识别逻辑
(一)经济实质穿透:资金未沉淀于真实成本环节,暴露交易“空转”本质
(二)金融监管协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为税务稽查提供早期风险线索
(三)司法执法共识:法院与税务机关普遍认可无理由回流对虚开的推定效力
(四)行业特性聚焦:人力资源等灵活用工领域因业务模糊易成虚开温床
(五)电子数据交叉验证:金税四期实现发票、个税、社保、银行账户四维比对
(六)内控缺陷警示:公私账户混用、法人直接操控资金等行为强化虚假嫌疑

五、结论与建议:构建审慎、系统、合规导向的认定机制
——坚持全链条证据审查,企业应摒弃“走账平账”思维,做到业务真实、核算规范、全程留痕

六、主要参考依据
——涵盖税收行政、刑事追责、会计准则、及企业内控等领域的现行有效规范

摘要:

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资金回流”已成为识别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关键线索。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通报的虚开发票案例,从法律规范、经济实质、金融监管协同、司法观点及企业合规等维度,系统分析资金回流的特征、证明作用及其在虚开发票认定中的逻辑路径。研究表明,尽管资金回流本身并非虚开发票的法定构成要件,然而当其与发票流、业务流出现显著背离,且在缺乏合理商业解释的情况下,可作为推定交易不真实的证据。本文旨在提供理论参考,亦为企业防范涉税风险提供实务指引。

一、数字征管转型中资金流向的核心地位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侵蚀国家税基,已成为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重点规制对象。随着金税四期系统推进“以数治税”改革,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的识别方式已从依赖发票形式转向融合发票、资金、物流、合同等多维数据的综合研判。在此背景下,资金流向作为反映交易真实性的核心指标,其异常模式——特别是“资金回流”现象——日益成为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重要依据。

所谓“资金回流”,是指在表面存在购销或服务合同关系的交易中,付款方将款项支付至收款方后,该笔资金又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常为个人账户)最终回流至付款方或其关联方名下的行为。此类资金流动通常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主要服务于虚开发票后的账务平账需求。本文通过分析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灵活用工类虚开发票案件,探讨资金回流的法律属性、证据效力及多维识别机制。

二、典型案例事实概述

无实际用工支撑的大额开票行为:2019年至2023年期间,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以‘灵活用工平台’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72亿元。经核查,其所称的“灵活用工人员”绝大多数为下游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部分系企业负责人亲属,从未实际提供劳务,亦未签订真实服务协议,公司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无考勤、无工作成果,业务纯属虚构。

会计账簿未体现真实成本支出:该公司账簿中“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长期无实质性支出,未发生与开票规模相匹配的工资支付或社保代缴。其注册资本实缴为零、自有员工人数为零、办公场所长期空置,系典型空壳企业,不具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条件。

存在典型闭环式资金回流路径:稽查发现,资金短期内即被分批转入关联自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随后,上述个人账户将资金集中提现或转账至受票企业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最终回流至企业实际控制人。整个流程呈现“快进快出、高频过渡、无成本沉淀”特征,回流金额与所开发票价税合计高度吻合。

三、资金回流的法律属性与证据地位

(一)非法定构成要件但具有高度证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列为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无真实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发生。

资金回流虽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虚开构成要件,但可作为证明“交易虚假”的间接证据。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应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为基础。

(二)证据链条完整,符合司法实践普遍要求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在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中,司法实践普遍要求税务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仅具备合法性与关联性,而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否定存在真实交易等合法事由的可能性当资金回流与发票开具、业务陈述、成本列支等要素存在系统性矛盾时,可合理排除真实交易的可能性。

四、多维视角下的资金回流识别逻辑

(一)经济实质穿透:资金未沉淀于真实成本环节,暴露交易“空转”本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真实的劳务必然伴随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成本支出。若资金未流向终端劳动者,反而迅速回流至客户控制账户,则表明交易缺乏经济实质,仅为“走票走账”。

(二)金融监管协同:金融监管协同在资金回流识别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可疑交易报告机制能为税务稽查提供早期风险线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税务机关通过协作机制获取相关数据,可提前锁定高风险主体。

(三)司法与执法观点趋同

近年来,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在资金回流的证明价值上已形成共识。多地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在缺乏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形下,资金经由多层个人账户回流至受票方实际控制人,可作为推定交易虚假、发票系虚开的重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简称“打三假”)专项行动中,亦将“资金回流”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重点核查情形和关键风险特征。

(四)行业特性聚焦:人力资源等灵活用工领域因业务模糊易成虚开温床

人力资源、灵活用工等行业因服务内容抽象、人员流动性强,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企业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个税申报、银行代发记录等佐证,仅凭发票难以自证清白。

(五)电子数据交叉验证:金税四期通过打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关键数据,实现对企业经营真实性的多维度交叉验证。若企业声称派遣数百人,却无相应个税或社保记录,则业务真实性高度存疑。

(六)内控缺陷警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虽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具有指导意义。实践中,若企业存在公私账户混用、法定代表人频繁直接操作对公资金、财务审批程序缺失等内控严重失效情形,虽不必然构成税收违法,但此类异常往往与虚列成本、隐匿收入等行为相关联。税务机关在核查交易真实性时,可将此类内控缺陷作为综合判断的辅助性参考因素,尤其当其与资金回流、无实际人员、无物流凭证等其他异常情形相互印证时。

五、结论与建议

资金回流虽并非虚开发票的法定构成要件,然而在缺乏合理商业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发票流、业务流、成本流存在的系统性矛盾,能够构成认定‘无真实交易’的关键证据。目前,资金回流的识别已不再局限于单一银行流水分析,而是发展成为融合法律、会计、金融、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知识的系统性证据工程。

对企业而言,须摒弃“走账平账”的侥幸心理,坚持业务真实、核算规范、公私分明、全程留痕,方能有效防范涉税违法风险。

六、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2014年)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专业提示:

本文基于公开案例及现行相关法律原理进行梳理总结,旨在提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的税务、法律意见。涉税争议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应咨询执业律师或相关专业机构获取针对性意见。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通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