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税务机关集中曝光了一批典型个税违法案件。从“忘记申报”个税到“虚假申报”个税,如今在税收大数据的“法眼”下均无所遁形。

01
少缴税款:通知后仍不申报,被处1倍罚款

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赣州市稽查局对ZT个人2023年度个税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其任职于两家房地产公司期间取得收入,却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1563.53元。
关键在于税局已通过企业提供的收入数据掌握其应税信息,并多次提醒督促。然而,ZT个人经通知后仍拒不申报,其行为被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最终被处以1倍罚款,合计需缴纳超4.3万元。
02
虚假申报被定性为“偷税”

苏州市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DHY个人在2023年度,其名下有多家单位为其申报合计276675.32元的收入,其应纳税额为24080.58元,但实际但仅被代扣7459.72元,存在16620.86元的税款差额。
在年度汇算时,DHY不仅未主动补足税款,还存在隐瞒收入、未据实填报的情形。
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除追缴全部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9972.52元。
03
跨省隐匿收入、虚构扣除,
主观故意构成偷税

在2021年至2023年间,FGJ个人在三年内先后在广东、重庆、山西、江苏等地五家公司任职,年收入均超50万元,为逃避纳税,他采取了多种手段:
在2021年,通过供职公司以“福利费”名义报销个人租房补贴、探亲交通费等3.1万余元,且未办理年度汇算;
在2022年,故意提交虚假汇算申报,虚增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
在2023年,再次未进行汇算申报;
税局经查认定,其2022年虚报扣除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偷税,处以50%的罚款;2021年和2023年的行为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各处50%罚款。
最终,FGJ被追缴税款73547.74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6773.88元,总金额超过11万元。
04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提醒

税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核查企业工资发放记录、个人银行流水、跨区域信息协同比对等手段,合法收入都会被“看见”。
个税申报无小事,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主动申报全部收入,据实填报扣除项目,侥幸心理要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