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效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具体情况,我厅对《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9日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以下简称“过程管理”)是指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后至项目绩效验收前相关业务的管理,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中期评估、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等内容。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科研类项目及其课题(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过程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履行过程管理的主要职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等)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对自身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经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履行授权的管理职责,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严格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率领项目团队努力完成计划任务。
第四条 过程管理实行目标导向、权责明晰、精简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书审核与签订
第五条 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任务书填报,提交省科技厅审定。无故逾期未填报的视为放弃立项资格。
第六条 任务书根据立项评审专家对申报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的审核结果生成,由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是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专用条款主要约定科研项目具体情况,涵盖承担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情况、项目基本内容、项目考核指标、项目经费、项目经费预算说明、项目计划进度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具体包括数量、技术、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等指标。
(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就科研项目实施及相关事项作出基本约定,包括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义务、科研项目实施需遵守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经费按立项额度进行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50万元以上项目须提供测算依据。与科研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跟踪管理与报告
第八条 省科技厅应做好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规范培训,及时研究答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项目实施期1年(不含1年)以上、财政资助经费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满1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上报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省科技厅应对照任务书加强指导与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计划实施项目。
省科技厅应加强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项目过程管理信息化功能。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事项申请,省科技厅及时审核并在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第九条 实行项目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按科技报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过程管理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情况材料及科技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端学术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所承担项目。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期3年(含3年)以上且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执行第二个年度结束时,省科技厅采取中期评估方式核查项目实施情况。
中期评估结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和追踪问效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工作,对照项目任务书提交中期评估自评报告,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不配合开展中期评估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产出及效果、经费使用进度及合规性等进行评价。
检查评估结果上传至管理系统,作为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A、B、C档。
(一)配套经费按计划到位,且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80%(含)以上的为A档;
(二)配套经费按计划到位,且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50%(含)—80%的为B档;
(三)配套经费未按计划到位或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不足50%的为C档。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结果为A档和B档的项目,省科技厅继续支持项目实施。
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难以继续实施、评估为C档的项目,省科技厅按程序审定后可强制终止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测产、测试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测产、测试结果上传至管理系统,作为绩效验收评价的依据。省科技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抽查测产、测试结果,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测产、测试报告,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重要事项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牵头单位注销或名称变更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原则上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答复。须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法定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可变更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情况发生后2个月内从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批复。
(一)项目负责人因死亡伤病或违法违纪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等离岗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同意。
新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项目组成员中产生,须符合承担科技项目条件,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具备完成项目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成员变更经项目组成员同意签名后,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复,在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调整经费依据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参与单位变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需经项目牵头单位与原各个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通过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批复。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6个月(含6个月)不能申请变更参与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科技厅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强制终止其项目,并按规定追缴财政经费。
第六章 终止及延期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届满前向通过管理系统省科技厅提出终止项目申请(附上书面申请函),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项目负责人因死亡、病伤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五)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
(六)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被强制终止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省科技项目。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三)项目组织管理不力,未落实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未按规定报告、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中期评估或监督检查提出终止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助经费额度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财政经费进行决算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结余财政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资助经费额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财政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
第二十七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届满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延期申请(附上书面申请函),经批准后可项目延期,但只能延期1次,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依法对过程管理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和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和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有权强制终止。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项目实施期间,经查实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省科技厅有权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规定将所有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财政;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省科技项目,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经查实项目进展报告、评估自评报告、测产、测试报告等过程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实施,后续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过程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当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事项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过程管理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编造虚假成果报告、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以及对被强制终止项目、实施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省科技厅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处理结果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评审单位,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责令其所在单位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过程管理各责任主体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处理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正式通知后的15个法定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申诉文件应加盖公章提交给省科技厅。
第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诉的;
(二)重复提出已有处理意见的申诉;
(三)对专家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
(四)对省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诉后,原则上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答复。须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过程不中止执行原有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密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不适用本细则。认定类后补助项目过程管理细则另行制订或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