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符合条件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文/海关总署
编者按:202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发文,明确符合条件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现举该文予以转发,与大家共飨。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3.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5.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8日
【每日一税简评】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符合条件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可依法获得不予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不列入海关信用记录等从宽处理。
公告延续了海关“容错纠错”的导向,进一步释放了合规红利。核心优化在于将涉税违规的主动披露免罚窗口从6个月显著放宽至1年,并为超期1-2年但情节轻微者留有免罚空间;同时,统一并扩大了程序性违规不予处罚的范围。
公告强化了企业的信用保护机制,明确对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的披露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此举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合规纠错成本,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建立积极的内部合规文化。
每日一税提醒,进出口企业和单位需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海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随附证据。这是将“危”转为“机”的关键一步,能最大限度避免行政处罚和信用降级。
这是当前国家为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优化营商环境给予的宝贵政策窗口期,建议进出口企业和单位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