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矿山企业外购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不要。
理由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个人理解:只有“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个人理解:纳税人生产选矿产品也需要缴纳资源税,但前提是该纳税人符合《资源税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非矿山企业外购原矿,其本身并没有从事“开发应税资源”,自然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其生产的选矿产品并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三、浙江省12366在2022年2月15日答复,“但其本身不开采应税资源,不满足应税行为的条件的,则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7aeefa62fae4d69990b599ff6a802b4
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2-02-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企业外购原石后,通过筛选,加工生产沙、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2-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若生产销售了应税资源品或将应税资源品移送连续加工为非应税资源后进行销售,但其本身不开采应税资源,不满足应税行为的条件的,则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四、2025年11月1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也表明一个原则,“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