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修订后的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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