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郭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郭某某: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23号),由于你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23号
郭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127********5314):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你(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斗东路3号兴元公寓4座201单元)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与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债务关系,于2013年12月取得利息收入2320万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你已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取得的2320万元的利息收入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应补相关税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营业税1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12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教育费附加34800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截至目前上述应补税费均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9日
关于送达郭某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郭某某: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5〕49号),由于你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5〕49号
郭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127********5314):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6月9日对你(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斗东路3号兴元公寓4座201单元)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存在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行为,且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事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第五类第28项的规定,对你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行为,且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情况,决定处2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