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二稽处〔2025〕5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0203197012012411)
我局(所)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0日对你(纳税人识别号:330203197012012411)(户籍地址:略;居住地址:略)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减持持有的闽瑞股份(股票代码834720)原始股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对你于2018年10月及11月转让1100000股的行为,截至2022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松溪县税务局向你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松税通〔2022〕19号)未超过五年,且经国家税务总局松溪县税务局通知你申报而拒不申报,该两笔税款(合计1838588.4元)应予以追缴并认定为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松溪县税务局催报相关资料证明你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福建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国信会〔2012〕验字3028号、福建闽瑞环保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福建闽瑞环保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2015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指定主体“李某某”开户日至2019年9月1日交易闽瑞股份(证券代码:834720)成交明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北京市场)提供的李某某证券开户信息及闽瑞股份交易情况、取自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原始股股本方面的记账凭证证明李松涛持有闽瑞环保原始股转让交易情况及取得股权成本及交易相关费用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你通过新三板减持闽瑞股份原始股的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转让某某股份610000股,2018年10月23日转让600000股,2018年11月6日转让500000股。其中2016年10月转让610000股,截至2022年8月31日松溪县税务局发现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追征期,不予追缴。2018年10月转让600000股,成交金额6048000元,扣除成本及印花税后(成本1027620元+印花税604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14332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2866.4元(=5014332×20%);2018年11月转让500000股,成交金额5040000元,扣除成本及印花税后(成本856350元+印花税504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17861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35722元(=4178610×20%)。综上,李松涛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38588.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上述发现问题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松溪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