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出口逃税典型手法ll某财务管理公司遭税务处罚:成立壳公司6个月"代理"出口货物2.66亿元,"协助"壳公司偷逃税款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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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介绍该业务的同行"是谁?该同行在货物出口业务中起了什么作用?

2.是谁委托出口货物?

3.出口了什么货物?

4.出口货物是否真实?

5.谁是出口货物的纳税主体?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理想?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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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5]130号
案件名称 苏州品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在代理注册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并替其申请进出口资质的业务中,全流程仅与介绍该业务的同行联系,未跟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员吕某对接核实过,吕某的电话等联系方式也并未验证核实。你单位未与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签署代办服务协议。该笔代理注册业务共计收款2000元,收款账户为公司账户。 你单位以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的名义,通过长期合作的高新区狮山李某企业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虚假的租房合同。导致在工商登记时,将不具备实际办公条件的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苏州工艺文化城三区3幢105号009室地址,作为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 你单位替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做了三个公章。做好公章后,通过邮寄方式寄到深圳市罗湖区维富大厦蜂巢柜,收件人李某富。 你单位代办注册的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由于其地址虚假,电话无人接听,工商登记信息均无法联系,脱离税收监管。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合计144862520元,其中应征税货物318609.64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合计121632057元,其中应征税货物445971.56元。经核实,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664870.07元,增值税合计7570.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89.25元,印花税合计39974.19元,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113.55 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5.70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品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8MA1T62REXW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T62REXW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吴秀芹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少缴税款10%的罚款271260.3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5-10-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5-10-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经查,你单位在代理注册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并替其申请进出口资质的业务中,全流程仅与介绍该业务的同行联系,未跟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员吕某对接核实过,吕某的电话等联系方式也并未验证核实。
你单位未与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签署代办服务协议。该笔代理注册业务共计收款2000元,收款账户为公司账户。
 你单位以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的名义,通过长期合作的高新区狮山李某企业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虚假的租房合同。导致在工商登记时,将不具备实际办公条件的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苏州工艺文化城三区3幢105号009室地址,作为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
 你单位替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做了三个公章。做好公章后,通过邮寄方式寄到深圳市罗湖区维富大厦蜂巢柜,收件人李某富。 
你单位代办注册的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由于其地址虚假,电话无人接听,工商登记信息均无法联系,脱离税收监管。
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合计144862520元,其中应征税货物318609.64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合计121632057元,其中应征税货物445971.56元。
经核实,苏州铭某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664870.07元,增值税合计7570.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89.25元,印花税合计39974.19元,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113.55 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5.70 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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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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