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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1-04
2025-11-04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公告20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广东省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附件)规定申报认定。
  二、纳入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名单的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和《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按月核算减免税取用水量。
  三、关于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税额标准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的事项
  (一)《通知》中“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税额标准仅适用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对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二)饮水工程,按照《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法规确定,以纳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名录为准。
  纳税人运营管理饮水工程,自纳入工程名录当月起可适用“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税额标准。
  因损坏报废、拆除重建、并网取消等原因退出工程名录的,自退出当月起不再适用。
  因虚假信息等被取消工程名录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三)同一纳税人,同时运营管理多个饮水工程,以单个工程的设计供水规模和设计供水人数判断是否适用《通知》第七条规定。
  (四)纳税人运营管理的饮水工程不符合《通知》第七条暂免征收条件的,其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计算取用水量,适用《通知》“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税额标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对应取用水量适用“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的税额标准。
  农村居民,是指村民委员会辖下的村民,居住在该村民委员会的非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可视为农村居民合并计算。
  纳税人应留存供水户数、村居区域范围、水量计量等明细资料。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高适用税额。
  四、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工业用水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五、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申报前确保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取水计量数据准确、无异常。
  发现取水计量数据异常后修正的,应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或更正申报对应所属期的税款。
  六、对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的纳税人,应按照取水计量数据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有《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情形且无法确定取水量的,按主营业务收入每万元取用10000立方米折算取水量。
  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主要是指利用天然河道或人工落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兴建取水设施用于水域内生产、经营等取水,其基本不消耗水资源且退水回归河道。
  七、水力发电纳税人,应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实际发电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实际发电量无法确定的,小型和大中型水力发电均按上网电量÷(1-1%)核定。
  八、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简称《办法》)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2024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发布,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2024年12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印发,明确广东省根据《办法》授权确定的具体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明确“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税额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明确工业用水的纳税期限,明确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取用水量和水力发电实际发电量的核定方法等。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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