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刘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刘某: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三稽罚告〔2025〕19号),由于你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三稽罚告〔2025〕19号
刘某:(纳税人识别号:350181********4788)
对你(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与吴某某(买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存量房,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为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买卖双方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价398万元,实际成交价为525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你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属主观故意行为,系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若你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拟处少缴税款192528元的50%罚款96264元,否则拟处少缴税款192528元的1倍罚款192528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1日
